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稅課徵與申報義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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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109年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購入總價新臺幣1,500萬元之預售屋,至今已繳付頭期款及各期工程款合計約450萬元。因家庭因素擬將該預售屋權利讓與第三人,預計轉讓價格約1,650萬元。當事人詢問此項預售屋換約轉讓是否需課徵所得稅、適用何種稅率、所得如何計算,以及申報期限與程序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預售屋換約轉讓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2.0之課稅範圍?
  • 預售屋轉讓之持有期間如何起算?適用何種稅率?
  • 預售屋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為何?可扣除之成本與費用有哪些?
  • 預售屋轉讓之申報期限及申報義務人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房地合一稅2.0修正前,預售屋之換約轉讓係屬權利交易,其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適用5%至40%累進稅率。然自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施行後,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權利,已明確納入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適用範圍,應依分離課稅方式計算並繳納所得稅。

就持有期間而言,預售屋之持有期間係自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至讓與該權利之日止。以本案為例,當事人於109年簽約取得,若於115年轉讓,持有期間約5至6年,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應適用20%之稅率。惟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高達45%;2至5年者為35%,短期轉讓之稅負相當沉重。

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以轉讓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預售屋之取得成本包括原始簽約價額中已繳付之價款(頭期款及各期工程款),相關費用則包括仲介費、代書費等。若無法提出費用證明者,得按成交價額之3%計算費用,惟以30萬元為限。以本案為例,轉讓價額1,650萬元減除原始簽約價額1,500萬元,交易所得為150萬元,再減除相關費用後之淨額即為課稅所得。

申報義務方面,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讓與預售屋權利之日(即簽訂讓與契約之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逾期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將面臨未申報加處罰鍰之處分。另須注意,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修正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讓與已受到嚴格限制,僅限特定情形(如配偶、直系血親間讓與等)始得為之,交易前應先確認是否符合讓與條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換約轉讓已納入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應依持有期間適用分離課稅稅率,並於讓與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1. 預售屋轉讓前應先確認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之讓與條件限制,違反者建商不得協助辦理換約,且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2. 持有期間之計算自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日起算,轉讓時點之選擇將直接影響適用稅率,應審慎評估。
  3. 妥善保存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各期繳款收據、仲介費收據等相關憑證,以利計算取得成本及申報扣除。
  4. 轉讓預售屋之所得應於簽訂讓與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切勿遺漏申報期限。
  5. 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除未申報之處罰。
  6. 建議交易前諮詢專業稅務律師或會計師,評估整體稅負並規劃最有利之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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