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離家已達六年,期間未履行同居義務,亦未共同經營家庭生活。近日該配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訴請裁判離婚外,並一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當事人對於離家多年之配偶是否仍有權主張財產分配感到不解,欲瞭解此項請求是否合法,以及自身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家六年之配偶訴請離婚,其離婚事由是否成立?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離婚原因?
- 離家配偶於離婚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法律上是否有權主張?
- 配偶離家多年未共同生活,其對婚姻之貢獻如何認定?法院得否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被告(留守配偶)應如何抗辯及是否得提起反訴?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條之1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財產分配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事由,包括惡意遺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民法第1001條 —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 — 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四、法律分析
關於離婚訴訟部分,配偶離家六年未履行同居義務,如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離婚事由。此外,夫妻分居六年之事實,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概括離婚事由。惟須注意,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該重大事由應由有責之一方負擔,若離家之配偶為有責之一方,其訴請離婚是否會受到限制,實務上仍有爭議,近年司法實務逐漸朝向不限制有責配偶請求離婚之方向發展。
關於財產分配部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包含離婚),夫妻各自取得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為法律賦予配偶之權利,形式上離家配偶仍具有主張之資格。
然而,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明確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離家六年之配偶於分居期間未對家庭經濟、家務或子女照顧提供任何協力與貢獻,留守配偶於此期間獨力維持家庭生計所累積之財產,若仍平均分配予離家配偶,顯有失公平。因此,留守配偶得積極主張法院應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離家配偶之分配額。
實務上法院審酌之因素包括:離家期間之長短、離家原因是否可歸責、分居期間雙方各自之經濟活動與財產增減、留守配偶獨力維持家庭之付出程度等。六年之長期分居且無正當理由,法院極有可能大幅調降離家配偶之分配比例,甚至完全免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家配偶訴請離婚並請求財產分配,於形式上並非違法,但其因離家多年未對婚姻生活有所貢獻,法院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被告應積極抗辯以維護自身權益。
- 立即委任律師處理離婚訴訟之應訴事宜,並於答辯狀中主張配偶離家六年構成惡意遺棄,其對婚姻破裂具有主要過失。
- 針對財產分配之請求,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積極抗辯,主張離家配偶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蒐集並提出配偶離家期間自己獨力維持家庭之相關證據,包括薪資收入、家庭支出單據、子女照顧紀錄、房貸繳納證明等。
- 得考慮提起反訴,以惡意遺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同條第2項)為由訴請離婚,掌握訴訟主導權。
- 釐清婚後財產之範圍與金額,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確認分居期間各自取得之財產,以正確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 若有子女監護權歸屬之爭議,亦應一併於訴訟中處理,以保障子女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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