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本案為前案(建築線指定錯誤問題)之延續。當事人之土地於民國74年以私設通路完成分割並指定建築線興建建物,現欲拆除重建而重新申請建築線。都發局於重新指定建築線時,以錯誤之法規條款將私設通路認定為現有巷道,且以鄰近違章建築所形成之路寬作為量測標準,導致建築線向當事人土地內側偏移,可供建築使用之面積大幅縮減。當事人已嘗試向都發局陳情但未獲改正,欲進一步瞭解國家賠償及行政訴訟之具體法律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都發局建築線指定處分之違法性:適用錯誤條文及以違建為量測基準是否構成行政處分違法?
- 國家賠償之要件是否具備?公務員之過失如何認定?因果關係如何建立?
- 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金額如何計算?土地使用面積減損之價值如何鑑定?
- 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是否得同步進行?兩者之關係為何?
四、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都發局承辦人員指定建築線之行為,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若其認定事實錯誤(將私設通路認定為現有巷道)或適用法律錯誤(引用不相關之條文),致當事人之財產權受損,即構成國家賠償之要件。
就過失之認定,都發局承辦人員依法應調閱74年原始建築線指定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等文件以正確認定通路性質,若其未盡此調查義務即逕行認定為現有巷道,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又以違章建築之路寬作為量測依據,違反建築法規之基本原則,更可認定有過失甚或重大過失。
因果關係方面,都發局之違法建築線指定處分直接導致當事人可建築使用面積縮減,此一因果關係甚為明確。損害範圍之計算,可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建築線偏移前後之土地利用價值差額進行鑑定,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依據。此外,因無法依原規劃重建而額外支出之建築設計費、延遲重建期間之租金損失或營業損失等,亦得納入損害賠償之範圍。
程序上,國家賠償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都發局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協議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於收到請求後30日內開始協議,協議成立者由機關賠償;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開始協議者,當事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得同步進行,兩者分屬不同訴訟體系,互不排斥。建議先提訴願撤銷違法處分,同時或待行政訴訟確認處分違法後再提國家賠償,以行政法院之判決作為處分違法之有力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都發局以錯誤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指定建築線,致當事人土地使用面積受損,除可循行政救濟撤銷違法處分外,亦具備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 優先提起訴願:若尚在訴願期間內(收到處分書翌日起30日),應立即提起訴願,請求撤銷違法之建築線指定處分。
- 同步準備國家賠償:以書面向都發局所屬之地方政府提出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書,載明違法事實、損害內容及賠償金額。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時起2年內、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
-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就建築線偏移前後之土地利用價值差額進行鑑定,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之客觀依據。
- 蒐集都發局適用錯誤條文之具體證據,包括建築線指定公文中引用之法條及其不適用之理由分析。
-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調閱都發局內部之審查紀錄、會議紀錄及量測報告等文件,以釐清其認定過程之具體錯誤。
- 考量聲請暫時權利保護:若重建工期緊迫,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該建築線指定處分,避免損害持續擴大。
- 本案涉及建築法規、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等多重專業領域,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全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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