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後之後續程序與出庭義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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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詐欺案件之告訴人,已於法院與被告達成和解。當事人關心和解後是否仍需依法院通知出庭開庭,以及和解對後續刑事訴訟程序有何影響。當事人希望瞭解在已和解之情況下,自己是否有繼續參與訴訟程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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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與被告和解或撤回告訴後,刑事程序是否因此終結?
  • 告訴人與被告和解後,若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是否仍有出庭之義務?不出庭有何法律後果?
  • 和解對被告之量刑或緩刑有何影響?告訴人之意見對法院裁判有何作用?
  • 告訴人達成和解後,是否仍有權在法庭上陳述意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此與一般民眾之認知可能有所不同。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係指即使被害人(告訴人)未提出告訴或已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依職權偵查起訴,法院亦不因告訴之撤回而終止審判程序。因此,當事人與被告達成和解甚至撤回告訴,刑事訴訟程序並不會因此終結,法院仍會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關於出庭義務,若法院傳喚告訴人到庭,係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得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此外,若法院傳喚告訴人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再次傳喚,經再傳仍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因此,當事人若收到法院之開庭通知,仍應按時出庭,切勿因已和解即認為無須出庭。

和解對被告之刑事判決具有重要影響。法院在量刑時,會將被告與告訴人是否達成和解、被告是否已賠償損害等因素納入考量。若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法院可能從輕量刑,甚至依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告訴人到庭表示已和解且不再追究之意見,對法院決定是否給予緩刑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

實務上,告訴人到庭時可向法官陳明: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和解條件為何、被告是否已依和解內容履行,以及告訴人對被告科刑之意見。此等陳述雖非法院量刑之唯一依據,但法院通常會予以相當程度之尊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導致刑事程序終結。告訴人若收到法院傳喚通知,仍有出庭之義務,到庭時可向法官表達和解之事實與意見。

  1. 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務必按時出庭,不可因已和解即忽視出庭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遭處罰鍰或拘提。
  2. 出庭時攜帶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之正本及影本,提供法院作為審酌之參考資料。
  3. 到庭後向法官陳明已與被告和解之事實、和解金額、被告是否已依約履行,以及告訴人對被告量刑或緩刑之意見。
  4. 若因工作或其他正當事由確實無法於指定期日出庭,應事先向法院提出改期聲請(具狀說明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切勿逕自缺席。
  5. 確認被告是否已依和解條件完全履行,若被告尚未完成和解條件之給付,應將此情形告知法院,以利法院做出適當裁判。
  6. 和解書中若有約定分期給付等條件,應確保和解書之內容明確,以備被告未來不履行時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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