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包堂課程做完一堂無效後申請退費之消費者權益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9月30日購買美容包堂課程,共計十堂,總價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當事人做完第一堂後發現效果不如預期,未見明顯改善,遂欲申請退費。當事人致電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詢問後,業者表示依規定購買後七天內始得退費,因已超過七天猶豫期故無法辦理退費。當事人對此說法存疑,欲瞭解是否仍有其他退費之法律依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是否適用於親自至門市購買之美容課程?
  • 美容業包堂課程之定型化契約規範為何?消費者中途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如何計算?
  • 業者以超過七天為由拒絕退費,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消費者得如何主張?
  • 消費者於課程進行中發現無效果,得否以瑕疵給付為由主張解除契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業者所稱之「七天猶豫期」,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解除權係針對「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所設之特別保護規定,即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話、型錄等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若當事人係親自至美容院門市簽約購買課程,則屬於實體店面交易,原則上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解除權規定。業者以「七天內才能退費」為由拒絕退費,其法律依據本身即有疑義。

然而,即使不適用七日猶豫期,消費者仍有其他退費之法律依據。行政院公告之「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僅得扣除已提供服務之費用及不超過未消費餘額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應將其餘款項退還消費者。本案當事人已做完一堂,業者最多僅得扣除一堂之費用(二千七百元)及違約金上限(未消費九堂金額之百分之十,即二千四百三十元),應退還當事人至少二萬一千八百七十元。

此外,依民法第511條規定,承攬契約之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美容課程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消費者作為定作人,本即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業者不得以超過七天或其他自訂條款限制消費者此一法定權利。

另值注意者,若業者之定型化契約中載有「購買後不得退費」或「超過七天不得退費」等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此類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消費者不受此類不合理條款之拘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超過七天猶豫期為由拒絕退費缺乏法律依據。消費者依定型化契約規範及民法承攬契約之規定,得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未消費堂數之費用,業者僅得扣除已消費費用及法定上限之違約金。

  1. 以書面(存證信函為佳)向業者表示終止美容課程契約,明確記載已消費一堂、尚餘九堂未消費,請求退還未消費部分之費用,並限期(建議十四日內)退款。
  2. 若業者仍拒絕退費,撥打1950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說明業者以不合理之理由拒絕退費,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
  3. 消保官協調不成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業者若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4. 檢視當初簽訂之契約內容,若契約中有「不得退費」等顯失公平條款,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5. 保留購買課程之收據、契約書、已做療程之紀錄、與業者溝通退費之對話紀錄等相關證據。
  6. 若上述程序均無法解決,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程序簡便且裁判費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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