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經濟困難,在社群媒體上看到標榜短期工作、報酬約十萬至十五萬元之徵才訊息,遂與對方聯繫。對方要求當事人提供個人銀行存摺及金融卡,當事人依指示交付後,帳戶隨即遭銀行凍結,並接獲刑事警察局來電通知涉及刑事案件偵辦。當事人始察覺可能已遭詐騙集團利用其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提供存摺及金融卡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
- 當事人是否另涉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或第15條特殊洗錢罪?
- 當事人主張不知帳戶將被用於詐騙,能否主張欠缺故意而脫免刑責?
- 帳戶遭凍結後,當事人如何解除凍結並保護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提供銀行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在司法實務上長期以來被認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其論理在於:一般人對於金融帳戶具有高度個人專屬性,應知悉任何正當商業行為均無須使用他人帳戶,當不明人士以不合理之理由要求提供帳戶時,提供者至少具有「該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目的」之預見,而仍容任其發生,即構成不確定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
然而近年來最高法院之見解有所調整,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指出,不能僅因被告交付帳戶即推定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仍應綜合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交付帳戶之動機與緣由、對方要求交付帳戶之說詞是否具有合理性等一切情狀,以認定被告是否確有幫助詐欺之犯意。換言之,若當事人確實係因經濟困難、智識程度較低,在社群媒體上誤信為正當工作機會而受騙交付帳戶,且其受騙之過程具有合理性,則仍有主張欠缺故意而獲判無罪之空間。
除詐欺幫助犯外,當事人亦可能面臨洗錢防制法之追訴。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帳號,而有與收受、持有或使用贓物有關之事證者,構成特殊洗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又若帳戶實際被用於收受詐欺贓款,亦可能涉及同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
關於帳戶凍結之問題,金融機構接獲警示通知後依法凍結帳戶,須俟案件偵辦結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向銀行申請解除凍結。在帳戶凍結期間,當事人之薪資入帳及日常金融交易均將受到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提供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存在構成詐欺幫助犯及洗錢罪之高度風險,但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當事人主觀上有無預見可能性。當事人應積極配合偵辦並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 立即保存所有與對方之對話紀錄(包含社群媒體訊息、通話紀錄等),作為證明受騙過程之重要證據,切勿刪除任何相關資料。
- 接獲檢察署傳票後務必準時到案說明,態度誠懇地敘述整個受騙經過,強調自己亦為被害人之身分,並非有意幫助詐欺集團。
- 準備書面陳述,詳細說明:當時之經濟困境、在社群媒體上看到徵才訊息之過程、對方如何取信於己、交付帳戶之經過、發現異狀後之處置等。
- 若經濟能力許可,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偵查程序中之辯護,律師可協助整理有利事證、撰寫答辯狀,並在偵訊時陪同在場。
- 若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扶助律師免費協助辯護。
- 積極與被害人(即匯款至當事人帳戶之詐欺被害人)協商和解賠償,以爭取檢察官從輕處理或緩起訴處分。
- 未來切勿再將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提供予任何他人使用,以免再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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