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他人提告,收到警察傳喚通知,要求至特定警局製作筆錄。當事人疑問是否必須前往原告(告訴人)所在地的警局做筆錄,以及若收到警察傳喚是否可以選擇不到場。當事人擔心路途遙遠造成不便,希望了解自身權利義務及不到場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之管轄權如何認定?被告是否必須前往告訴人所在地之警局製作筆錄?
- 被告收到警察傳喚後,是否有到場之法律義務?不到場之法律後果為何?
- 被告得否請求改由住所地之警局代為詢問?法律依據為何?
- 被告於偵查階段享有哪些權利保障?
三、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5條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到場者之處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權利事項(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管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刑事案件之管轄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告訴人(原告)向其住所地之警局報案後,該轄區警局即成為受理機關,因此傳喚通常由該警局發出。但這並不意味被告一定要到告訴人所在地做筆錄,被告可以主動聯繫承辦員警,說明住所距離過遠,請求以「囑託詢問」方式,由被告住所地之警局代為製作筆錄後再函轉回受理機關。實務上警方多會配合此一請求。
其次,關於傳喚到場義務。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官得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此處須區分「通知」與「傳喚」之差異:警察發出的是「通知書」,非法院或檢察官發出之「傳票」。若為警察之通知書,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警方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若為檢察官之傳票,依第75條規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拘提。因此無論何種形式,收到傳喚後均不宜拒絕到場。
第三,被告於偵查階段享有重要之權利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被告到場製作筆錄時,有權要求律師陪同在場,對於不利之問題可行使緘默權,不必回答每一個問題。筆錄完成後應詳細閱讀,確認內容與自己陳述一致後方簽名。
最後,若當事人認為案件管轄有誤或傳喚程序不合法,亦得於到場時向承辦員警反映,或委任律師具狀向檢察署說明。但在正式裁定管轄移轉前,仍建議配合到場,避免遭拘提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告不一定要到告訴人所在地做筆錄,可請求囑託詢問;但收到合法傳喚或通知後,不宜拒絕到場,否則可能遭拘提。
- 收到警察通知書或傳喚後,應立即確認發文機關、案由及到場日期,判斷該通知是否為合法之傳喚文書。
- 若傳喚地點距離住所過遠,主動致電承辦員警說明情況,請求以囑託詢問方式由住所地警局代為製作筆錄,實務上多數案件可獲配合。
- 到場前先了解案情梗概,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到場,律師得在場協助並確保被告權利不受侵害。
- 製作筆錄時,善用緘默權,不確定之問題不必勉強回答。筆錄完成後逐字閱讀,發現與自己陳述不符之處應要求更正後方簽名。
- 切勿因不想到場而逃避或拒接電話,此舉可能導致檢察官核發拘票,屆時將由司法警察強制帶到案,對後續案件處理更為不利。
- 若經濟狀況無力委任律師,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陪同偵訊,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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