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遭誣指性騷擾之名譽權保障與法律救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廠庫部門僅有兩名女性員工及一名男性員工。該男性員工遭人事部門警告,稱有女同事投訴其性騷擾,惟男性員工堅稱未有任何不當行為,雖與女同事在職場上有所不合,但雙方幾乎僅就工作事務溝通,並無開玩笑或不當言行。事後男性員工被調離廠庫至辦公室工作,而指控之女同事更向其他員工散佈男性員工性騷擾之說法,另一名女同事亦附和稱曾聽到男性員工說不好的話。廠庫設有監視器但無錄音功能。男性員工認為名譽嚴重受損,欲尋求法律救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女同事向人事部門投訴性騷擾是否屬於正當申訴權利之行使?若投訴內容不實,是否構成誣告罪?
  • 女同事向其他員工散佈男性員工性騷擾之說法,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廠庫監視器畫面(無錄音)能否作為證明男性員工未有不當行為之證據?
  • 男性員工遭公司調離原部門是否構成不利處分?得否主張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調查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應區分女同事向公司內部投訴與向同事散佈兩種不同行為之法律評價。就內部投訴而言,員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向雇主申訴性騷擾係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即使最終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不成立,申訴人亦不當然負法律責任。然而,若申訴人明知所述不實仍刻意為之,則可能構成誣告或誹謗。就向其他同事散佈一節,此行為已超出正當申訴之範圍,係向不特定之第三人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關於誹謗罪之成立,女同事向其他員工稱男性員工對其性騷擾,此係指摘具體事實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女同事固得主張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事由,惟其向非相關之第三人主動散佈,難謂係基於善意之自我防衛。另一名附和之女同事若明知不實仍為傳述,亦可能構成誹謗罪之共犯。

在證據方面,廠庫之監視器雖無錄音功能,但其錄影畫面仍極具證據價值。透過監視器畫面可證明男性員工與女同事之互動模式、肢體動作及空間距離,若畫面顯示雙方鮮少互動或男性員工從未有不當肢體接觸,將有力支持男性員工之主張。建議立即請求公司保全相關期間之監視器錄影,因監視器通常設有覆蓋期限,逾期錄影將遭覆蓋而滅失。

就公司之處理方式而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後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於調查期間得採取適當之暫時隔離措施。然而,將被申訴人逕行調離而未經正式調查即認定事實,可能構成對被申訴人之不當處分。男性員工得要求公司依法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不宜逕為最終之人事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女同事向其他員工散佈不實性騷擾指控之行為可能構成誹謗罪,男性員工得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維護名譽。同時應要求公司依法啟動正式調查程序以還清白。

  1. 立即以書面向公司人事部門要求啟動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性騷擾申訴調查程序,並要求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公正調查,以正式調查結論還原事實。
  2. 儘速請求公司保全廠庫監視器之錄影畫面,涵蓋指控期間之全部錄影,並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確認已保全錄影,避免因覆蓋而滅失重要證據。
  3. 蒐集女同事向其他員工散佈性騷擾指控之證據,包括其他同事之書面證詞、LINE或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以及任何可證明散佈行為之資料。
  4. 就女同事向其他員工散佈不實指控之行為,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刑事告訴,並於偵查中聲請傳喚知悉散佈行為之同事作證。
  5. 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女同事賠償名譽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並請求法院命其公開道歉以回復名譽。
  6. 若公司未經正式調查即逕行將男性員工調離並造成工作條件之不利變更,得主張公司處理程序違法,保留日後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7. 全程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於公司調查程序中據理陳述、於刑事偵查中提出有利證據,並評估是否有同時對附和之另一名女同事追究法律責任之必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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