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繳營業稅,欲瞭解以下問題:第一,營業稅欠繳之追溯期間為多久;第二,是否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查詢欠稅情形;第三,身為公司負責人,名下若有財產(如不動產、銀行存款等),是否會因公司欠稅而遭直接扣押。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營業稅之核課期間(稅捐機關得核定稅額之期限)及徵收期間(得強制徵收之期限)各為多久?已申報與未申報之情形有何不同?
- 自然人憑證能否查詢公司之營業稅欠繳情形?查詢途徑為何?
- 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公司欠稅在何種條件下得對負責人個人財產強制執行?是否須先就公司財產執行不足始得為之?
- 負責人如何降低個人財產遭扣押之風險?有無合法之因應措施?
三、相關法條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 稅捐之核課期間(五年或七年)
-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 稅捐之徵收期間(五年,得延長至十年)
- 稅捐稽徵法第13條 — 公司負責人之第二次納稅義務(補充責任)
-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 欠繳稅捐之保全措施(禁止財產移轉及限制出境)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 營業稅申報義務
四、法律分析
營業稅之時效涉及兩個不同概念: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營業稅已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七年。核課期間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營業稅依法應每二個月申報一次,故核課期間自各期申報截止日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屆滿後,稅捐機關即不得再行核定補徵該期營業稅。
稅捐經核課確定後,尚有徵收期間之限制。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稅捐之徵收期間為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五年。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已依法開始執行者,自五年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再延長五年,合計最長為十年。換言之,若欠稅超過五年且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徵收期間即告屆滿,稅捐機關不得再行追繳。
關於查詢方式,自然人憑證可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個人名下之欠稅資料,但公司之營業稅欠稅須以公司之工商憑證登入方能查詢。若負責人以自然人憑證查詢,僅能看到其個人名義之欠稅(包括因負責人補充責任而移轉至其名下之稅額)。建議同時以公司工商憑證及個人自然人憑證分別查詢,以全面掌握欠稅狀況。
就負責人個人財產風險而言,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繳清稅捐;其未依規定繳清稅捐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實務上,稅捐機關須先就公司財產強制執行,執行不足時始得就負責人個人財產為補充執行。因此,負責人名下有財產並非立即面臨扣押風險,但若公司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署確實可能對負責人名下不動產、銀行存款等進行查封、扣押。此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欠稅達一定金額者,稅捐機關得聲請法院就負責人財產為假扣押,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負責人出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營業稅追溯期視申報情形為五至七年,徵收期間為五至十年。負責人個人財產在公司財產執行不足時確有遭扣押之風險,應積極處理欠稅以降低風險。
- 立即以公司工商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公司全部欠稅明細,同時以個人自然人憑證查詢是否已有稅額移轉至負責人名下。
- 逐期檢視各期營業稅之核課期間是否已屆滿,若有已逾核課期間之稅額遭追繳,得以此為由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主張該部分稅捐已逾核課期間而不得再行核定。
- 主動向管轄之國稅局洽詢分期繳納之可能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可分三十六期。
- 若公司已停業或即將解散,應依法辦理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中依序清償稅捐,以免因未依法清算而使負責人直接承擔補充納稅義務。
- 注意欠稅金額是否已達限制出境之門檻(個人欠稅達一百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稅達二百萬元以上),若已達門檻應優先處理以避免出境限制。
- 切勿在欠稅期間將名下財產移轉他人以規避執行,此行為可能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並使移轉行為遭撤銷。
- 委任稅務律師或會計師協助全面檢視欠稅狀況,評估各期稅款之時效、爭議空間及最有利之處理策略,必要時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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