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車行經小巷時,因對方車輛駛入對向車道而按喇叭提醒,對方因此不滿,一路尾隨叫囂。當事人因車上有家人且心生恐懼,遂撥打110報警處理。經警方到場處理後,對方仍持續跟蹤當事人長達十餘分鐘,直至當事人停車於派出所始終止。事後當事人收到三張對方利用行車紀錄器報復性檢舉之交通違規罰單,該等違規均非重大或故意違規,連到場員警亦建議提出申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尾隨叫囂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或恐嚇罪?
- 報警處理後仍持續跟蹤,是否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跟蹤騷擾行為?
- 利用行車紀錄器進行報復性檢舉,當事人得否以此為由申訴撤銷罰單?
- 當事人就精神上所受之恐懼,得否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規定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 藉端滋擾之處罰
- 民法第195條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 — 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
四、法律分析
就跟蹤叫囂行為之刑事責任分析,對方於警方處理後仍持續跟蹤當事人十餘分鐘,以車輛尾隨並叫囂,致使當事人及車上家人心生恐懼,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對方以車輛逼車或阻擋通行,迫使當事人改變行車路線,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此外,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定,反覆或持續以跟蹤、監視等方式使人心生恐懼者,亦構成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警方聲請核發保護令。
就報復性檢舉罰單而言,交通違規檢舉本身為合法行為,即使檢舉動機出於報復,只要違規事實客觀存在,裁罰機關仍得依法裁處。因此單純以「報復性檢舉」為由申訴撤銷罰單,成功機率不高。然而,若該等違規情節輕微或有正當理由(如為閃避跟蹤車輛而變換車道),當事人仍可就個別違規事實向交通裁決所提出申訴。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23號判決意旨,交通違規之裁罰應審酌違規情節之輕重。
建議當事人分別處理刑事與行政兩個面向:刑事方面,攜帶行車紀錄器影像至派出所對對方提出恐嚇罪及強制罪之刑事告訴;行政方面,就各張罰單分別向交通裁決所申訴,敘明當時遭跟蹤之背景情況。同時,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就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之跟蹤叫囂行為可能構成恐嚇罪或強制罪,當事人得提出刑事告訴。報復性檢舉之罰單仍應就個別違規事實申訴,同時可考慮提出民事精神賠償請求。
- 妥善保存行車紀錄器影像,將對方跟蹤叫囂之完整過程備份保管。
- 攜帶影像證據至派出所,對對方提出恐嚇罪及強制罪之刑事告訴。
- 就報復性檢舉之各張罰單,分別向交通裁決所提出書面申訴。
- 申訴時附上遭跟蹤之證據,說明當時被迫變換路線之正當理由。
- 若罰單申訴遭駁回,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裁判費300元)。
- 評估向對方提出民事精神損害賠償之訴,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委任專業律師統籌處理刑事告訴、行政訴訟及民事求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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