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賣家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未辦營業登記之查稅風險與裁罰標準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長期透過網路電商平台銷售商品,屬持續性營利行為,惟利潤微薄。當事人考慮是否應設立公司並開立統一發票,然擔憂加計百分之五營業稅後,原已單薄之利潤將完全遭侵蝕。當事人因此提出以下疑問:其一,若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國稅局是否會主動啟動查核程序;其二,若遭第三人向稅捐機關檢舉,檢舉人須提供何種證據始構成有效之檢舉案件,以及稽徵機關受理後之調查程序為何。當事人目前尚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希望釐清其法律上之義務與可能面臨之行政處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平台賣家,其銷售行為是否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持續性、營利性交易之認定標準為何?
  • 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八萬元與二十萬元之兩階段門檻,分別觸發何種稅籍登記義務與發票開立義務?小規模營業人與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區別為何?
  • 網路賣家之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係外加或內含?賣家得否將營業稅轉嫁予消費者?登記後之進項稅額扣抵機制如何運作?
  • 國稅局主動查核網路交易之啟動條件為何?稽徵機關是否有權向電商平台調取賣家之交易資料?
  • 第三人檢舉網路賣家漏稅時,須提供何種證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法定程序及查核範圍為何?
  • 未辦理稅籍登記、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之行政裁罰標準為何?行為罰與漏稅罰是否併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應釐清網路平台賣家是否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上之「營業人」。依該法第1條及第6條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均屬營業人。財政部104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304881680號令明確指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且具持續性者,即屬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不因其未設立實體店面或未辦理公司登記而有異。本案當事人長期於電商平台銷售商品,顯具營利目的及持續性,依法應認定為營業人。至於偶一為之之個人二手物品出售,因不具持續性及營利目的,尚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內,二者應予區辨。

就稅籍登記與發票開立義務之兩階段門檻而言,依財政部歷次函釋及網路交易課稅規定,個人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八萬元(銷售勞務者為四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登記後,若每月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得按小規模營業人身分,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13條按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統一發票;若每月銷售額達二十萬元以上,則應使用統一發票,適用百分之五之一般稅率,惟得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實際稅負為銷售額與進貨成本差額之百分之五,而非銷售總額之百分之五。當事人擔憂百分之五營業稅將全數侵蝕利潤,實係誤解稅額計算方式,蓋營業稅係屬加值稅性質,僅就「加值」部分課稅,且依法得轉嫁予消費者負擔。營業人取具合法進項憑證後,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之差額始為實際應納營業稅額,薄利多銷之經營型態下實際稅負可能遠低於想像。

關於國稅局主動查核之啟動條件,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稽徵機關有權向電商平台業者調取賣家之交易明細、金流資料及帳戶資訊。實務上,財政部已與各大網路平台建立資訊交換機制,定期取得平台上賣家之銷售數據,並透過大數據分析比對賣家申報資料。當平台回報之交易金額與賣家自行申報之銷售額出現顯著差異,或賣家根本未辦理稅籍登記卻有大額交易紀錄時,即可能觸發稽徵機關之選案查核程序。至於第三人檢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財政部「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任何人均得向稽徵機關檢舉他人逃漏稅捐。檢舉人通常提供賣家之平台帳號、商品頁面截圖、交易對話紀錄或匯款證明等事證,稽徵機關受理後將依職權進一步調查,縱使檢舉人提供之證據不盡完備,機關仍得本於職權調閱平台資料加以查核,故不應存有「只要沒有被檢舉就不會被查」之僥倖心態。

就裁罰標準而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行為罰鍰,並應限期補辦登記;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此外,若經查核認定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除追繳所漏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行為罰與漏稅罰在性質上分屬不同處罰目的,依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見解,二者得併罰之,但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於罰鍰競合時擇一從重處罰。當事人若能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確定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相關裁罰倍數參考表,得適用較低之裁罰倍數,甚至免予處罰。此外,營利所得部分亦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繳納所得稅,若漏未申報,同樣面臨補稅加罰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長期於電商平台銷售商品,依法已構成營業人身分,應按其每月銷售額是否達八萬元及二十萬元之門檻,分別負擔稅籍登記義務與統一發票開立義務。未辦理登記即營業者,不僅面臨行為罰鍰,更可能因短漏報銷售額而遭追繳稅款並處以漏稅罰。國稅局已建立與電商平台之資訊交換機制,主動查核之可能性甚高,當事人應儘速辦理登記以降低裁罰風險。

  1. 立即向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每月銷售額決定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月銷售額八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或一般稅額計算(月銷售額二十萬元以上須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
  2. 正確理解營業稅之加值稅性質:百分之五稅率係對銷項與進項之差額課稅,而非對全部銷售額課稅;賣家得依法取具進項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並將營業稅轉嫁予消費者,實際稅負遠低於銷售額之百分之五。
  3. 完整保存所有交易紀錄,包含平台後台之訂單明細、出貨紀錄、金流帳務及進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時提供佐證,亦有利於主張進項稅額扣抵。
  4. 區分營業收入與個人偶發性交易:個人出售自用物品屬偶發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不在課徵營業稅範圍;惟若同一帳號同時從事進銷貨營業及個人二手物品出售,應明確區分二者,避免全部交易額遭認定為營業收入。
  5. 若已有過往未申報之銷售額,建議在稽徵機關裁罰處分確定前,主動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及財政部裁罰倍數參考表,可適用較低之裁罰倍數或免予處罰,大幅降低罰鍰金額。
  6. 評估設立行號或有限公司之利弊:設立公司可享有較完整之進項扣抵、費用列報及營所稅優惠,且有助於與供應商取得含稅發票;利潤微薄者亦可考慮設立行號適用較簡便之稅務申報方式。
  7. 建議諮詢具電商稅務實務經驗之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就個案之銷售規模、利潤結構及經營模式,規劃最適之稅務架構與申報策略,必要時協助處理過往漏稅之補報事宜及與稽徵機關之溝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