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托育機構簽訂之合約載明:「自申請退托之日起,計算至申請退托當月月底止,尚餘15天以上者,退還申請當月已繳月費之二分之一。」當事人於5月17日告知退托,欲瞭解自5月17日起至5月31日止之剩餘天數是否符合「尚餘15天以上」之退費條件,以及法律上「以上」一詞是否包含第15天本身。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民法上「以上」之用語是否包含本數(即第15天)?
- 自5月17日起算至5月31日止,剩餘天數應如何計算?是否包含申請日當天?
- 當事人之剩餘天數是否符合契約所定「尚餘15天以上」之退費條件?
- 若業者拒絕退費,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 民法第120條 — 期間之起算(以日定期間者,自翌日起算)
- 民法第98條 — 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原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以上」是否包含本數之問題,民法第10條明確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此為法律上對「以上」、「以下」等用語之統一解釋規範,適用於所有法律文件及契約之解釋。因此,「15天以上」包含第15天在內,亦即剩餘天數恰好為15天者即已符合此一條件。
其次,關於天數之計算,本案契約條款載明「自申請退托之日起」,此處明確以申請日為起算點,而非依民法第120條之翌日起算規則。蓋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但此規定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本案契約明文「自申請退托之日起」,已明確將申請日本身納入計算,應依契約文義解釋。
依此計算,當事人於5月17日申請退托,自5月17日起至5月31日止,共計15天(5月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依民法第10條,「15天以上」包含15天本數,故當事人之剩餘天數恰好為15天,符合契約所定「尚餘15天以上」之退費條件,有權請求退還該月已繳月費之二分之一。
若業者仍拒絕退費,當事人可循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解決機制救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此外,托育服務合約通常屬於定型化契約,若其退費條款有顯失公平之情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消費者得主張更有利之退費計算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民法第10條規定,「15天以上」包含第15天本身。自5月17日至5月31日共計15天,符合契約退費條件,當事人有權請求退還該月已繳月費之二分之一。
-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托育機構正式提出退費請求,明確引用民法第10條之規定,說明剩餘天數為15天,符合退費條件。
- 保存退托申請之相關證據,包括5月17日告知退托之通訊紀錄(如簡訊、LINE對話截圖、通話錄音等)。
- 若業者拒絕退費,可先向當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尋求協調解決。
- 申訴未果者,可向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此為免費之爭議解決管道。
- 調解不成立時,可考慮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程序簡便且訴訟費用低廉。
- 檢視該托育機構之合約是否為定型化契約,若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條款,可一併主張該等條款無效。
- 建議同時向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反映該機構之退費爭議,促使主管機關進行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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