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社群媒體上看到一則手機賺錢之工作機會廣告,遂透過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繫。對方要求當事人註冊某帳號,當事人事先詢問是否需要費用,對方回覆不用,當事人遂完成註冊。嗣後對方改口表示需要支付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表明無力支付,對方即威脅將至警察局對當事人提告。當事人對此感到恐懼,不知自身是否真有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僅依對方指示註冊帳號且未支付任何費用,是否構成「惡意棄單」或其他違法行為?
- 對方先稱免費後改口索費之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對方以報警提告威脅當事人付款,是否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 當事人面對此種網路詐騙話術應如何自保及因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事實型態為典型之網路詐騙手法。對方先以免費為誘餌吸引當事人註冊帳號,再突然改口要求支付費用,並於當事人拒絕時以報警威脅施壓。此種行為模式涉及多項刑事犯罪。首先,對方以虛偽之「免費」承諾誘使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註冊帳號),嗣後再以不實之法律責任恐嚇索取財物,此舉已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未遂(因當事人未實際交付財物)或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就當事人之法律責任而言,當事人需要明確瞭解:僅係註冊一個帳號,在未有任何契約合意之前提下,不構成任何法律上之義務。對方起初表示不需要費用,當事人係基於此一承諾而註冊帳號,雙方間並未就1,000元之費用達成任何合意。依民法第153條,契約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當事人自始至終均未同意支付任何費用,故雙方間不存在任何付款義務之契約關係。所謂「惡意棄單」在法律上通常指消費者已與商家成立買賣契約後無故取消,但本案連契約都未成立,自無棄單可言。
對方威脅要去警察局提告之行為,不僅毫無法律依據,其本身反而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為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以「去警察局告你」作為威脅手段,企圖迫使當事人交付1,000元,已具備恐嚇取財之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
實務上,此類網路詐騙手法極為常見,詐騙者利用民眾對法律之不瞭解與對被告之恐懼心理進行施壓。事實上,即使對方真的報警,警方在瞭解案情後亦不會對當事人進行偵辦,反而可能對詐騙者展開調查。近年來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亦多次提醒民眾注意此類社群媒體詐騙手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未與對方成立任何契約,不負任何付款義務,無需擔心被告。對方之行為涉嫌詐欺及恐嚇取財,當事人反為被害人。切勿因恐懼而支付任何費用,此乃對方之詐騙手法。
- 立即切斷與對方之聯繫,不要回覆對方之任何訊息,更不要支付任何費用。
- 保存所有與對方之對話紀錄截圖,包括IG廣告頁面、LINE對話內容、對方帳號資訊等,作為報案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並備案,或直接至附近派出所報案,檢舉對方之詐欺及恐嚇取財行為。
- 若已提供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應立即聯繫銀行辦理帳戶安全措施,防止帳戶被盜用。
- 檢查已註冊之帳號是否涉及不法用途,若該帳號為金融相關帳號,應儘速通知該平台凍結或註銷。
- 提高網路安全意識,對於「手機賺錢」「在家兼職」等網路廣告保持警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 若持續遭到騷擾或威脅,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或循民事途徑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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