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就驗光人員法第43條之規定產生疑問,該條文提及「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得為之行為。當事人欲瞭解此條文之正確解讀,特別是在醫師指導下,是否代表醫療院所內任何員工(包括不具醫事人員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或助理)均可合法執行視力量測業務,抑或仍有資格限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驗光人員法第43條所稱「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進行視力表量測,其主體是否僅限於具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之人員?
- 不具醫事人員資格之一般員工,是否得在醫師指示下合法執行視力量測?
- 違反驗光人員法規定由不具資格者執行驗光業務,將面臨何種法律責任?
- 驗光人員法第43條作為過渡條款之立法目的與適用期限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驗光人員法第43條係該法施行後之過渡條款,其立法目的在於考量驗光人員法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醫療院所可能面臨合格驗光人員人力不足之過渡期間,故設有例外規定。依該條文之文義解釋,所稱「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得進行視力表量測,其主體係明確限定為「護理人員」,即依護理人員法取得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者。此處之「醫師指示」係指在醫師之監督指導下執行,具有醫療輔助行為之性質。
一般不具醫事人員資格之員工(如行政助理、櫃檯人員等),並不在驗光人員法第43條之授權範圍內。即使有醫師之口頭或書面指示,一般員工仍不得執行視力表量測行為。此乃因視力量測雖屬基本之檢查行為,惟其仍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必須由具有一定醫事專業背景之人員為之,方能確保量測結果之正確性與病患之安全。若由不具資格者執行,依驗光人員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從體系解釋觀之,驗光人員法明確區分驗光師與驗光生之業務範圍,驗光師得執行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業務,驗光生則限於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第43條之過渡條款放寬至護理人員得為視力表量測,已屬例外之例外,自不宜再擴張解釋為任何員工皆可為之。行政法上之授權明確性原則亦要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任意擴張解釋。
實務上,衛生福利部亦曾函釋說明,驗光人員法施行後,非驗光人員不得執行驗光業務,醫療機構應確實聘用合格之驗光人員。醫療機構負責人若容許不具資格者執行驗光業務,除該行為人受罰外,機構負責人亦可能面臨連帶之行政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驗光人員法第43條所稱在醫師指示下得為視力表量測者,限於具有護理師或護士資格之護理人員,一般員工不在授權範圍內。醫療院所應聘用合格驗光人員執行相關業務,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 醫療院所應確認從事視力量測之人員是否具備合格之醫事人員資格(驗光師、驗光生或護理人員),避免由不具資格者執行。
- 若現有人力不足,應儘速聘用或培訓合格之驗光人員,以符合驗光人員法之規定。
- 護理人員執行視力表量測時,應確實取得醫師之指示,並留存書面紀錄以備查驗。
- 定期檢視機構內部之作業流程與人員配置,確保符合最新法規要求。
- 如對法條解釋有疑義,可向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衛生局申請函釋確認。
- 機構負責人應加強內部法規遵循之教育訓練,使全體員工瞭解各自之業務範圍限制。
- 建議諮詢專業醫事法律師,針對機構之實際營運狀況進行法規遵循檢視,降低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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