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大學生,就讀期間透過某融資公司之零卡分期服務購買筆記型電腦及部分消費性商品,取得約新台幣四萬元之分期額度。當事人嗣後已開始打工還款,惟因疫情期間打工處延遲發放薪資,導致無法按期繳納分期款項。融資公司客服通知當事人須於當日內繳清全部欠費,否則將喪失分期資格,必須一次繳清全部剩餘款項。當事人反映簽約時僅需出示學生證即獲得額度,業者完全未提供合約說明,對於客服所稱「依法執行」之法律依據亦感到困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融資公司要求消費者一次繳清全部剩餘款項之法律依據為何?所謂「加速到期條款」是否合法?
- 融資公司於簽約時未提供合約說明,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對契約效力有何影響?
- 僅以學生證即核給四萬元額度之審核方式,是否涉及不當招攬?融資公司是否有告知義務之違反?
- 消費者因不可抗力(疫情致薪資延發)無法繳款,是否得主張免除或減輕遲延責任?
- 消費者如無力一次清償,有哪些法律上之救濟途徑可資利用?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者無效
- 民法第389條 — 分期付款買賣之喪失期限利益
- 民法第227條之2 — 情事變更原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 債務清理之適用範圍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爭議申訴程序
四、法律分析
融資公司要求消費者一次繳清全部剩餘款項,其法律依據通常為合約中之「加速到期條款」(又稱喪失期限利益條款)。此條款約定,消費者如有一期未按時繳款,即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未到期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融資公司得一次請求全額清償。此類條款之法源為民法第389條,該條規定分期付款之買受人遲付價金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者,出賣人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然而,民法第389條但書亦規定,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惟須注意,融資公司之合約通常屬定型化契約,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若合約中之加速到期條款約定消費者僅遲繳一期即喪失全部期限利益,且融資公司不給予任何補繳機會或寬限期間,此種條款是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值得質疑。實務上法院亦有認為,加速到期條款應有合理限制,不宜因消費者一次遲延即要求全額清償。
就融資公司未提供合約說明一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此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當事人表示簽約時僅出示學生證即獲得額度,完全未獲提供合約說明,若此情形屬實,融資公司已違反前述審閱期間之規定,消費者得主張未經審閱之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包括加速到期條款在內。
此外,當事人因疫情導致打工處延遲發放薪資而無法繳款,此屬非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依民法第227條之2之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疫情對社會經濟之衝擊屬非可預見之重大事件,消費者得據此主張免除或減輕遲延責任。若消費者之債務總額已超過其清償能力,亦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或更生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融資公司之加速到期條款雖有法律依據,但若屬定型化契約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無效。融資公司未提供合約說明亦違反法律規定。消費者因疫情致無法繳款,得主張情事變更原則減輕責任。建議積極與融資公司協商分期方案,若協商不成可循消費者保護途徑救濟。
- 主動聯繫融資公司,說明因疫情影響致無法按期繳款之事實,書面提出重新協商分期付款方案之請求。
- 要求融資公司提供完整之合約副本,若業者無法提供或承認簽約時未提供合約說明,保留相關證據。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請求調解,由消費者保護官協助協商合理之還款方案。
- 若融資公司堅持一次清償,得委請律師發函主張合約中加速到期條款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而無效,或主張未提供審閱期間致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 蒐集並保全因疫情致收入減少之相關證據(如打工處延發薪資之通知、薪資單等),作為主張情事變更原則之依據。
- 評估自身債務狀況,若總債務超過清償能力,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評估是否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調解或更生程序。
- 日後使用分期付款服務時,務必詳閱合約條款,特別注意遲延繳款之法律後果、利率計算方式及違約金約定,避免再陷入類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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