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案件目前在法院審理中,被告已於偵查或審判程序中承認犯案。當事人希望在刑事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不確定如何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包括應記載之事項、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計算方式,以及提起之時機與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要件及時機為何?被告已認罪對附帶民事訴訟有何影響?
-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法定應記載事項為何?
- 被害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計算方式為何?
- 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有何差異?各有何優缺點?
三、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
- 刑事訴訟法第489條 —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91條 —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216條 — 損害賠償之範圍
四、法律分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者,應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實務上建議儘早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以確保程序無瑕疵。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載明:一、當事人(原告即被害人、被告即加害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住所;二、訴之聲明(即請求賠償之具體金額及遲延利息);三、事實及理由(敘明犯罪事實、損害內容及請求賠償之法律依據);四、證據(如醫療費用收據、薪資證明、診斷書等)。
被告已認罪之案件,對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極為有利。因被告已承認犯罪事實,原告無須再就「不法行為」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僅須就損害之範圍及金額舉證即可。具體而言,原告應就以下損害項目分別舉證:財產上損害(如醫療費用、財物毀損之修復費用、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等)及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法院於審酌精神慰撫金時,會考量被害人之傷害程度、雙方之經濟狀況及社會地位等因素。
附帶民事訴訟相較於獨立提起之民事訴訟,最大之優點在於免繳裁判費(一般民事訴訟須依請求金額繳納裁判費),且可利用刑事訴訟中已調查之證據,程序較為經濟便捷。惟應注意,刑事法庭得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移送後即適用民事訴訟法之一般規定。被告認罪之刑事判決雖對民事法院不生既判力,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自由心證原則,法院得斟酌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判斷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告已認罪之案件,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高度優勢,免繳裁判費且犯罪事實已明確,僅須就損害範圍舉證。起訴狀應載明當事人資料、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 確認刑事案件之審理進度,務必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避免錯過提起時機。
- 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應明確記載請求之賠償金額,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整理並計算各項損害金額:醫療費用(檢附收據)、工作損失(檢附薪資證明及請假紀錄)、交通費用、財物損失(檢附估價單或購買憑證)、精神慰撫金(可參考同類案件之判決金額)。
- 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中,援引刑事案件之案號及被告認罪之事實,強調被告已承認犯行,侵權行為之成立無爭議。
- 將起訴狀連同證據資料影本(依被告人數加一份),向審理刑事案件之法院提出。
- 若不確定如何撰寫,可至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範本,或委請律師代為撰寫。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仍可與被告進行和解協商,若和解金額合理,可於和解成立後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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