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自然人,向房東承租一戶房屋,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八萬元(不含稅)。租賃契約中約定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承租人負擔,雙方並已就該租賃契約辦理公證。然而,當事人為一般自然人而非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依法並無辦理租金扣繳之義務,房東仍要求當事人於每月租金外額外給付10%之扣繳稅額及1.91%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主張房東溢收前述費用構成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歷年多收之款項;以及雙方已公證之租賃契約,是否得透過公證機構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自然人承租人是否為所得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有無依法辦理租金所得扣繳之義務?
- 房東要求自然人承租人額外負擔10%扣繳稅額,是否因承租人非扣繳義務人而構成無法律上原因之受領?
-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該約定之效力為何?是否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 房東溢收之扣繳稅額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承租人得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是否即得就契約所載內容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書之強制執行範圍有無限制?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扣費義務人為何人?自然人給付租金時是否負有代扣補充保費之義務?
三、相關法條
- 所得稅法第88條 — 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範圍與應扣繳之所得類別
- 所得稅法第89條 — 扣繳義務人之定義,限於機關、團體、學校之事業單位、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等
- 所得稅法第92條 — 扣繳義務人應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之義務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 補充保險費之費基與扣取義務人規定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要件: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民法第125條 — 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 民法第126條 — 租金等定期給付請求權之短期消滅時效為五年
- 公證法第13條 — 經公證之法律行為得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要件與範圍
- 民法第247條之1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議在於:自然人承租人是否負有租金所得扣繳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代扣之法定義務。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係指公司、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一般自然人並不在該條所列之扣繳義務人範圍內,因此自然人承租人給付租金予房東時,依法無須辦理10%之所得稅扣繳。房東以此為由要求承租人於租金外額外負擔扣繳稅額,在法律上缺乏依據。
就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扣費義務人亦以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機構、雇主等為限。自然人給付租金時,原則上無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義務。房東所應繳納之補充保費係基於其租賃所得而發生之保費負擔,屬房東個人之法定義務,不應轉嫁由無代扣義務之自然人承租人負擔。縱使租賃契約約定該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惟因承租人在法律上根本非扣繳義務人或扣費義務人,此約定之合理性及正當性即有疑義。
關於不當得利之主張,承租人若已依契約約定額外給付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予房東,而房東事實上並未將該等款項用於繳納扣繳稅款或補充保費(蓋自然人給付租金本無須扣繳),則房東受領該等款項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承租人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承租人得請求房東返還不當得利。然而,若契約明確約定租金為「不含稅」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由承租人負擔,則須進一步檢視該約定是否實質上僅係調整租金總額之計價方式,抑或確屬將非承租人義務之費用不當轉嫁。
至於公證書之強制執行問題,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經公證之法律行為,當事人得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但僅限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因此,公證書固然得就租金給付部分聲請強制執行,但就「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因並非公證書所記載之逕受強制執行事項,承租人仍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換言之,承租人不得僅憑公證書逕行請求返還溢收之扣繳稅額與補充保費。
另應注意,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十五年。惟若將溢收之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視為與租金相關之定期給付,亦有法院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五年短期消滅時效。因此,承租人宜及早主張權利,以免因時效經過而喪失請求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然人承租人依法非所得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亦非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補充保費扣費義務人,房東要求額外負擔扣繳稅額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缺乏法律依據,承租人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歷年溢付之款項。惟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不得僅憑公證書逕行強制執行。
- 彙整歷年來每月實際支付予房東之租金明細及額外給付之扣繳稅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金額,包含匯款紀錄、收據或轉帳證明等書面資料。
- 檢視租賃契約中關於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負擔之條款,確認約定之具體文字內容,作為判斷不當得利請求之基礎。
- 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表明自然人承租人依法無扣繳義務及代扣補充保費義務,要求房東返還歷年溢收之費用,並停止繼續加收。
- 若房東拒絕返還,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付之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
- 注意消滅時效問題,不當得利請求權最長為十五年,惟宜儘早提出主張,避免因時效爭議而影響權益。
- 就公證書之效力,應了解其強制執行範圍僅限於租金給付義務,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須另行訴訟,不得以公證書逕為強制執行。
- 考慮未來續租時重新協商租金條件,將租金約定為含稅總額,避免再生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負擔之爭議。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全案,包括契約條款效力、不當得利金額計算、訴訟策略及舉證方式,以維護自身最大權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