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侵占公司營業稅款致遭國稅局補稅裁罰之法律追訴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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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於年底申報營業稅時,將應繳納之營業稅款約五十餘萬元匯款予受託之會計師代為繳納。嗣於翌年初,公司接獲國稅局發文通知,指稱前一年度之營業稅款尚未繳納,要求公司補繳欠稅,並裁處滯納金十餘萬元。公司負責人就此質問該會計師,會計師坦承已將受託代繳之稅款侵占入己,並簽立借據作為其所侵占款項之憑證。公司其後多次催討所積欠款項,會計師均藉故拖延未予清償。公司擬循法律途徑處理,欲了解後續應如何進行追訴與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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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會計師受託代繳稅款後將款項侵占入己,是否構成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或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 會計師未依約代繳稅款致公司遭補稅裁罰,是否另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 公司因會計師侵占稅款所受之滯納金損害,得否依民法委任契約及侵權行為規定向會計師請求損害賠償?
  • 會計師事後簽立之借據,對於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之法律效果為何?是否影響侵占罪之成立?
  • 公司得否依會計師法向主管機關或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檢舉,對該會計師請求懲戒處分?
  • 公司就國稅局所裁處之滯納金,是否有申請減免或行政救濟之可能?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5條 — 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336條 — 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侵占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342條 —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者
  • 稅捐稽徵法第20條 — 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 營業稅之繳納期限與逾期處理
  • 會計師法第61條 — 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者,應付懲戒
  • 會計師法第62條 — 會計師懲戒處分之種類,包含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及除名
  • 民法第544條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點在於會計師受公司委託代繳營業稅款,卻將受託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致公司遭國稅局補稅並裁處滯納金。就刑事責任而言,會計師係基於受任關係而持有公司匯付之稅款,該款項屬會計師因業務上所持有之他人之物,會計師將之據為己有,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應成立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此外,會計師受託代繳稅款而未為繳納,致公司遭受補稅及滯納金之損害,亦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值得注意者,會計師事後簽立借據之行為,僅係對所侵占款項之事後承認,並不影響侵占罪之成立,蓋侵占行為於款項遭挪用時即已既遂。

就民事責任而言,公司與會計師間存在委任契約關係,會計師未依委任本旨處理事務,致公司受有稅款未繳及滯納金之損害,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所生之損害,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公司得請求返還遭侵占之營業稅款本金,並得請求賠償因遲繳所生之滯納金損害。同時,會計師之侵占行為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公司得選擇依委任契約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擇一或競合請求損害賠償。會計師所簽立之借據,可作為民事訴訟中證明債權存在之重要書證。

就會計師專業倫理責任而言,會計師侵占客戶款項之行為嚴重違反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依會計師法第61條規定,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者,應付懲戒。公司得向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檢舉,依同法第62條規定,懲戒處分包含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年以下及除名等。會計師侵占客戶稅款之行為情節重大,極可能受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嚴厲處分。

就稅務救濟層面而言,公司雖因會計師之侵占行為致未能如期繳納營業稅,但在稅法上納稅義務人仍為公司本身,公司對國稅局仍負有繳納稅款之義務。然而,公司得考慮向國稅局說明係因會計師侵占稅款之不可歸責事由致遲延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據(如借據、刑事告訴狀等),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申請減免滯納金,或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爭取減輕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會計師受託代繳營業稅款後將款項侵占入己,已構成刑法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之刑事責任,公司應積極提起刑事告訴並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追回遭侵占之稅款及因此所生之滯納金損害。會計師事後簽立借據不影響刑事犯罪之成立,公司不應因借據之存在而放棄刑事追訴。

  1. 立即向地檢署對該會計師提起刑事告訴,主張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及背信罪(刑法第342條),並檢附匯款紀錄、借據、國稅局補稅通知等相關證據。
  2. 同步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營業稅款本金及賠償滯納金等一切損害。
  3.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檢舉,請求依會計師法對該會計師予以懲戒處分。
  4. 妥善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匯款明細、會計師簽立之借據、雙方往來之通訊紀錄、催款紀錄及國稅局之補稅裁罰通知書等。
  5. 向國稅局提出書面陳述,說明稅款遲繳係因會計師侵占所致,檢附刑事告訴相關文件,申請減免或撤銷滯納金之裁罰。
  6. 考慮對會計師之財產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其脫產,確保日後民事判決得以執行受償。
  7. 日後委託會計師代繳稅款時,應要求提供繳款證明,或改以公司自行繳納方式辦理,避免類似風險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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