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取消之違約金計算與爭議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貸款公司申請貸款新臺幣三萬元,嗣後因另行取得信用卡而決定取消貸款。依契約書之約定,取消貸款須支付申貸金額百分之十之違約金。然而,貸款公司之服務人員在當事人申請三萬元貸款後,擅自將申報金額提高為五萬元,聲稱事後會再修改。當事人擔憂違約金將以五萬元為基礎計算,且因貸款尚未完成撥款,金額亦未匯入帳戶,詢問是否可免繳違約金或僅以三萬元為基準計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貸款公司服務人員擅自提高申貸金額至五萬元,該變更對當事人是否發生效力?
  • 貸款尚未撥款、金額未匯入帳戶,消費借貸契約是否已經成立?
  • 若契約尚未成立,貸款公司是否仍得請求當事人支付違約金?
  • 契約書中百分之十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顯失公平,當事人得否主張酌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契約成立之問題,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屬要物契約。本案中貸款尚未完成撥款,金額亦未匯入當事人帳戶,依此規定消費借貸契約可能尚未成立。既然消費借貸契約尚未成立,當事人即無所謂「違約」之問題,貸款公司以契約書約定之違約金條款請求當事人支付,在法律上之正當性值得質疑。惟須注意,當事人與貸款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書性質可能為「委任契約」(委託代辦貸款),而非消費借貸契約本身,此時即須視委任契約之約定內容判斷。

就金額爭議部分,當事人明確表示申請金額為三萬元,貸款公司服務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將申報金額提高為五萬元,此舉已逾越當事人授權之範圍。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申請三萬元而業者擅自改為五萬元,雙方就貸款金額之意思表示並未合致,因此即便須計算違約金,亦應以當事人實際申請之三萬元為計算基準,即違約金應為三千元。

此外,當事人應留意該貸款公司是否為合法登記之金融機構或貸款代辦公司。近年來坊間出現不少以代辦貸款為名,向消費者收取高額手續費或違約金之業者,其契約條款往往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若該貸款公司之違約金條款有加重消費者不利益或減輕業者責任之情事,當事人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另外,若本件交易屬通訊交易(如網路或電話申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貸款尚未撥款,消費借貸契約可能尚未成立,當事人有主張無須支付違約金之空間。即便須支付違約金,亦應以當事人實際申請之三萬元為基準計算,即三千元,而非以業者擅自提高之五萬元計算。此外,該違約金條款是否顯失公平,亦為可爭議之點。

  1. 仔細檢視與貸款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書全文,確認契約性質(消費借貸或委任代辦)及違約金條款之具體內容。
  2. 保留與貸款公司服務人員之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確認申請金額為三萬元及業者擅自改為五萬元之證據。
  3.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貸款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聲明因貸款尚未撥款故不負違約金之義務。
  4. 查詢該貸款公司是否為合法登記之金融機構或貸款代辦業者,若非合法業者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警方檢舉。
  5. 若貸款公司持續催討違約金,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或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6. 切勿輕易支付任何款項予不明貸款業者,以免遭受更大之財務損失。
  7. 若貸款公司以訴訟威脅,應委任律師應訴,於訴訟中主張契約未成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或條款顯失公平無效等抗辯。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