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摔車撞傷員警遭高額罰鍰之行政救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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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數年前於雨天騎車上班途中遇到警方臨檢站,準備停車受檢時因路面濕滑導致車輛打滑摔車,車輛滑行後撞及正在執行攔檢勤務之員警致其受傷。當事人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3款開罰新臺幣12萬元。當事人因忙於處理車禍後續理賠事宜,遲至收到法務通知後始向監理站提出申訴,惟已遭駁回。當事人強調其並非蓄意衝撞,亦有停車受檢之意願,且未超速行駛,詢問是否仍得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該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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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是否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要件?
  • 當事人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限是否已經屆滿?
  • 路面濕滑導致車輛打滑摔車,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作為免罰之抗辯?
  • 當事人已有停車受檢之意願且未超速,能否據此主張裁罰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 事件發生迄今已數年,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是否已消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此條文之適用並未明文要求行為人須具有故意,因此即便當事人係因路面濕滑非蓄意撞擊,仍可能落入該條文之處罰範圍。然而,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是否具有可歸責性仍為重要之判斷因素。

就程序面而言,交通裁決之救濟途徑為:先向原處分機關(監理站)提出申訴(陳述意見),不服申訴結果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得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訴已遭駁回,關鍵在於確認駁回通知送達之日期,以及是否仍在30日之法定起訴期限內。若已逾期,則恐喪失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除非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回復原狀之事由。

就實體面而言,當事人可主張雨天路面濕滑為不可抗力因素,其已有停車受檢之意願且未超速,車輛打滑係屬不可歸責之事故,不應受到處罰。此外,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裁罰機關裁處法定最高額12萬元是否過重,亦可作為爭執之理由。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審酌事故發生之具體情狀、當事人之主觀意圖、天候路況等因素為判斷。惟須注意,駕駛人於雨天行駛本應減速慢行並注意路面狀況,若法院認為當事人未盡注意義務致車輛失控,仍可能維持原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雖非蓄意撞傷員警,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之適用不以故意為限。目前最關鍵之問題在於行政訴訟之法定起訴期限是否已經屆滿,若仍在期限內應儘速提起行政訴訟,以非蓄意、路滑不可歸責及比例原則作為抗辯理由。

  1. 立即確認監理站申訴駁回通知送達之日期,計算30日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否仍未屆滿。
  2. 若仍在法定期限內,儘速委任律師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3. 蒐集事故當日之天候資料、事故現場照片、車禍鑑定報告等證據,證明路面濕滑為事故之主因。
  4. 取得車禍理賠之相關文件,作為當事人已善意處理事故後果之佐證。
  5. 在行政訴訟中主張裁處最高額12萬元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處分。
  6. 若行政訴訟期限已過,可考慮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惟此途徑成功率較低。
  7. 如罰鍰金額確定,可向監理站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經濟壓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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