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已婚身分,與某第三人發生交際往來,該第三人明知當事人已婚。交往期間,該第三人持續自願贈送昂貴禮物予當事人,並曾提出不當要求。當事人坦承一時貪心收受禮物,嗣後該第三人反悔,要求當事人返還所贈禮物之等值金額,並於網路平台張貼威脅性言論,揚言找人對當事人施壓,造成當事人極大心理恐懼。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第三人自願贈與禮物後,得否以反悔為由請求當事人返還贈與物之金額?
- 贈與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進而產生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
- 該第三人於網路發布威脅性言論,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當事人收受已婚期間第三人之贈與,是否衍生配偶權侵害之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贈與返還問題而言,依民法第406條,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之契約。贈與物已交付移轉者,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除非有民法第416條所列之法定撤銷事由(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等),否則贈與人事後反悔,於法無據。本案中該第三人係自願贈送禮物,且禮物已交付,如無法定撤銷事由,其要求返還並無法律依據。
惟須注意,若贈與行為之動機涉及不正當之性交易對價,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依民法第72條歸於無效。此時,贈與人理論上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然而,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此為「不法原因給付」之法理。若法院認定雙方均有不法原因,贈與人主張返還之請求仍可能遭到駁回。
就恐嚇行為而言,該第三人於網路平台公開張貼要找人對當事人施壓之威脅性言論,若其內容足使人心生畏懼,已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又若該第三人以威脅手段要求當事人交付金錢,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當事人應即時保存相關截圖,並向警察機關報案。此外,網路公開張貼之威脅言論若涉及個人隱私揭露,亦可能另行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自願贈與且禮物已交付後,除非符合法定撤銷事由,否則不得請求返還。對方以網路威脅手段施壓索討金錢,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恐嚇取財罪,當事人得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 立即將對方於網路平台發布之所有威脅性言論截圖保存,並記錄發布時間、網址及帳號等資訊。
- 攜帶相關截圖及證據至警察機關報案,就恐嚇危害安全或恐嚇取財等罪嫌提出刑事告訴。
- 在對方持續威脅期間,避免單獨與對方見面或溝通,如有必要以書面或律師代理方式進行。
- 針對對方主張之贈與返還請求,不宜輕易承諾或給付金錢,應先諮詢律師評估法律上是否有返還義務。
- 檢視自身與對方之互動紀錄,確認是否有可能被對方配偶主張配偶權侵害之民事賠償風險。
- 如對方威脅行為升級或有人身安全疑慮,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向警方申請加強巡邏保護。
- 建議委任律師全面評估本案之民事與刑事法律風險,擬定完整之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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