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並獲得勝訴判決,訴訟期間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當事人致電法院詢問退費程序,法院告知應先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填寫聲請狀送交法院。當事人不確定填寫聲請狀後是否即完成全部程序,亦不清楚能否直接向敗訴之行政機關以電話方式請求返還裁判費,希望瞭解完整的退費流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行政訴訟勝訴後,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何方承擔?
-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為何?需提交哪些文件?
- 取得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後,應如何向敗訴之行政機關請求返還裁判費?
- 當事人能否不經法院聲請程序,直接向行政機關以電話或口頭方式要求退費?
三、相關法條
-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 — 訴訟費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行政訴訟法第98條 —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91條 —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93條 —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之執行力
-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 行政訴訟裁判之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4條 — 執行名義之種類
四、法律分析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敗訴之行政機關即應負擔訴訟費用,包含當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然而,判決主文雖會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裁判費之具體金額仍需透過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加以確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當事人應向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時需提出聲請狀,載明訴訟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並附具繳費收據等證明文件。法院收到聲請後,將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及應負擔之比例。該裁定確定後,即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當事人得據以向敗訴方請求返還。
實務上,當事人取得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後,應以書面函文通知敗訴之行政機關,檢附裁定書影本及帳戶資料,請求撥付退還之裁判費。行政機關收到後通常會依裁定內容辦理撥款,不宜僅以電話方式請求,因電話溝通無法留存書面紀錄,且行政機關內部作業需有正式公文作為撥款依據。若行政機關拒不給付,當事人得持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行政訴訟勝訴後,退還裁判費須經兩階段程序:先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取得裁定,再以書面向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不宜僅以電話方式要求退費,應循正式書面程序辦理。
- 儘速向受訴法院遞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載明裁判費金額並檢附繳費收據影本。
- 聲請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範例,或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制式表格填寫。
- 等待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注意收取裁定書,確認裁定是否已確定(未經抗告或抗告期間屆滿)。
- 取得確定裁定後,以正式書面函文檢附裁定書影本、匯款帳戶資料,寄送敗訴之行政機關請求撥付。
- 保留所有書面往來紀錄及郵寄回執,以備行政機關遲未撥款時作為催款或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據。
- 若行政機關逾期未返還裁判費,得持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如對聲請程序有疑義,建議諮詢律師或向法院訴訟輔導科尋求協助,確保程序正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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