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清潔公司任職約一年,公司僅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當事人因進修課程需要,於週六告知雇主週一需請假一天,雇主隔日即以簡訊通知當事人繳回工具包,實質上將其辭退。當事人係遭非自願離職,且在未投保勞健保之情況下,希望了解如何為自己爭取應有之法律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僅因勞工請假一天即予以辭退,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上之違法解僱?
- 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當事人得請求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金額如何計算?
- 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當事人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得否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當事人之勞動契約關係是否屬於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解僱合法性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具備法定事由。第11條列舉之預告終止事由包括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及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第12條列舉之不經預告終止事由則包括暴力行為、重大侮辱、判刑確定、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故意損壞設備及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等。勞工因進修需要依規定請假一天,顯然不符合上述任何法定終止事由,雇主之解僱行為構成違法解僱。
就勞健保問題而言,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僱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即使僱用未滿五人,勞工亦得自願加保。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保及健保,已違反上開法律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裁處罰鍰。更重要的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雇主未為勞工投保,致勞工無法領取保險給付時,雇主應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同理,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當事人於非自願離職後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第11條),當事人得向雇主請求相當於失業給付金額之損害賠償。
就當事人得主張之權益,首先為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任職滿一年之資遣費為半個月平均工資。其次為預告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雇主應於20日前預告,未給預告期間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此外,雇主應依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9條)。當事人亦得就雇主未投保勞健保所受之損失(包括無法領取之失業給付、勞保年資損失等)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僅因勞工請假即予辭退,構成違法解僱,當事人得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未投保勞健保亦屬違法,應就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 立即向當地勞工局(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違法解僱並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保全所有證據,包括雇主以簡訊通知辭退之紀錄、薪資轉帳紀錄、出勤紀錄、請假紀錄及與雇主之通訊對話截圖。
-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以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舉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 計算應得之資遣費(任職一年以新制計算為半個月平均工資)及20日預告工資,在調解時一併主張。
- 評估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而無法領取失業給付之損害金額,一併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勞資爭議案件勞工得免繳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12條)。
- 未來求職時,應確認雇主是否依法投保勞健保,到職後可至勞保局網站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投保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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