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紋繡從業人員,為增加收入而於網路購物平台販售紋繡用之舒緩乳膏(含有局部麻醉成分之外用製品)。當事人見平台上有其他賣家販售類似商品,遂以「紋繡用品」之名稱刊登商品,未提及藥品功效。
平台曾於某月將其商品下架,但當事人見其他類似商品仍在架上,故繼續重新刊登。後續平台再度下架,當事人另以客製化商店頁面方式供客戶購買,前後共售出約四十餘件,每件利潤約一百元。近日當事人收到衛生局之說明通知書,要求到場說明,當事人已立即下架所有商品。當事人詢問如何向衛生局說明及如何爭取最輕處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紋繡舒緩乳膏是否屬藥事法所定之「藥品」?其法律定性為何(禁藥、偽藥或指示藥品)?
- 未經核准於網路販賣此類產品,違反藥事法之何項規定?面臨何種法律責任?
- 當事人之行為態樣(銷售數量、獲利金額、事後配合度)對處罰輕重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藥事法第6條: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藥事法第22條:偽藥之定義,包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
藥事法第27條:藥品之販賣業者須經核准始得營業。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含有局部麻醉成分(如利多卡因Lidocaine等)之舒緩乳膏,因其具有減輕疼痛之藥理作用,依藥事法第6條之定義屬於「藥品」。若該產品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定之「偽藥」;若係自國外輸入且未經核准,則可能構成「禁藥」。無論屬偽藥或禁藥,販賣行為均違反藥事法。
依藥事法第83條,販賣偽藥或禁藥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事責任。此外,衛生主管機關亦得依藥事法之行政罰規定裁處罰鍰。當事人雖辯稱未提及藥品功效,僅以「紋繡用品」名義販售,但產品本質若確含藥品成分,不因標示方式而改變其藥品性質。
在量刑或裁罰考量上,當事人之有利因素包括:銷售數量相對不多(約四十餘件)、獲利微薄(每件約一百元,總計約四千餘元)、收到通知後已立即下架、態度配合。不利因素包括:平台已曾下架仍繼續販售,顯示知悉違規仍故犯;另設客製化頁面規避平台審查,有規避查緝之意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販賣含麻醉成分之舒緩乳膏已違反藥事法,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及行政裁罰。建議積極配合調查並爭取從輕處分。
- 出席衛生局說明時態度誠懇配合,坦承販售事實,強調已立即停止販售並下架所有商品。
- 說明時著重有利情狀:銷售數量少、獲利微薄、係出於對法規之不瞭解而非惡意牟利、收到通知後已即時改正。
- 建議於出席說明前先諮詢律師,了解衛生局可能之後續處理方式(移送地檢署偵辦或行政裁罰),並擬定應對策略。
- 若案件移送至地檢署,可向檢察官表達認罪悔悟之意,爭取緩起訴處分或易科罰金之機會。
- 日後從事紋繡業務時,不得再自行販售含藥品成分之產品,應使用合法取得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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