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至某醫美診所以體驗價接受小腿部位之雷射治療。療程前,當事人簽署了同意書。雷射施作完畢後,當事人立即發現治療部位出現類似蕁麻疹之過敏反應,且症狀逐日加重。當事人詢問是否能向診所要求退費或追究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於雷射療程前是否已善盡告知義務,充分說明過敏反應等可能風險?同意書之內容是否涵蓋此類風險?
- 醫師於療程前是否已進行適當之膚質評估及過敏體質篩檢?
- 當事人已簽署同意書之事實,是否排除其退費及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 醫美療程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四、涵攝分析
醫美雷射療程屬醫療行為,醫師依醫療法第63條應於施作前充分告知療程之風險,包括過敏反應、紅腫、色素沉澱等可能之副作用。當事人雖已簽署同意書,但同意書之簽署並不當然免除醫師之所有責任。若同意書內容未具體涵蓋過敏反應之風險說明,或醫師於口頭說明時未予提及,即構成告知義務之不完全履行,當事人之同意權受到侵害。
更重要的是,醫師於施作雷射前應對患者進行基本之膚質評估,包括是否有過敏體質、是否對光熱敏感、近期是否有使用光敏感藥物等。若醫師未進行此類評估即逕行施作,導致患者出現過敏反應,即違反醫療法第82條之注意義務。
就退費而言,若能認定醫師有過失(告知不完全或評估不足),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費用。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醫美診所作為服務提供者,依消保法第7條應確保服務之安全性,若未能達到合理期待之安全標準,即應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惟最高法院對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實務上仍有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雷射治療後出現過敏反應能否退費,取決於醫師是否善盡告知及評估義務。若有疏失,當事人得請求退費及損害賠償。
- 立即就醫治療過敏症狀,保留就診紀錄及醫療費用收據;拍照記錄過敏部位之狀況及日期。
- 向原醫美診所索取療程前簽署之同意書副本及療程紀錄,檢視同意書是否涵蓋過敏風險之告知。
- 先以書面方式向診所表達退費訴求,敘明過敏情形及認為診所有疏失之理由。
- 若協商未果,可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或向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
- 視爭議金額及嚴重程度,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退費及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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