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屬因腦神經相關疾病於某醫院神經內科就診並開始服藥。就診期間,家屬另因左腳疼痛前往某骨科診所就醫。骨科醫師查看家屬攜帶之神經內科藥袋後,指示家屬停止服用神經內科之藥物,並安排進行左膝關節手術。
手術後,骨科醫師僅交代傷口護理及拆線時間,未給予其他術後醫囑,且回診時亦僅調整用藥而無其他醫療指導。約一個月後,家屬身體狀況急遽惡化,被送至某醫院急診,隨後轉送至另一醫療中心,入住後即收到病危通知。當事人懷疑骨科醫師之處置有疏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骨科醫師指示患者停用神經內科處方藥物,是否逾越其專科範圍?是否構成醫療過失?
- 骨科醫師於術後未給予充分之照護指示及追蹤,是否違反術後照護之注意義務?
- 家屬病情急遽惡化與骨科醫師之處置(停藥、術後照護不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四、涵攝分析
骨科醫師指示患者停用神經內科之處方藥物,涉及跨科醫療決策。依醫療常規,非處方該藥物之專科醫師,不宜擅自指示停藥,尤其神經內科用藥涉及中樞神經系統,貿然停藥可能造成嚴重之戒斷反應或病情惡化。骨科醫師應建議患者回診神經內科由原處方醫師評估是否調整藥物,而非逕行指示停藥。此行為已超越骨科之專業範疇,可能構成違反注意義務。
就術後照護部分,醫師於手術後負有給予完整術後照護指示之義務,包括傷口護理、活動限制、用藥指示、回診時程、異常狀況之處理等。僅交代傷口護理及拆線時間,而無其他醫療指導,顯然不符合術後照護之醫療常規,尤其患者同時患有神經內科疾病,更需特別注意其整體健康狀況之追蹤。
關於因果關係,家屬在停藥及手術後約一個月即病情急遽惡化至收到病危通知,此時間序列與停藥及術後照護不足之間存在合理關聯。惟確切之因果關係仍需透過醫療鑑定,比對停藥前後之病情變化及手術對全身狀況之影響,始能判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骨科醫師擅自指示停用神經內科藥物及術後照護不足,均有違反注意義務之虞。若經鑑定確認與病情惡化有因果關係,家屬得主張損害賠償。
- 向骨科診所及各就醫醫院調閱完整病歷紀錄,特別是神經內科之處方紀錄、骨科之診療及手術紀錄、急診及住院紀錄。
- 向地檢署對骨科醫師提起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之刑事告訴,由檢察官送請鑑定釐清因果關係。
- 保存所有醫療費用收據及就醫相關證據,作為民事損害賠償之依據。
- 委請專業醫療糾紛律師協助,因本案涉及跨科醫療決策之複雜問題。
- 注意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及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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