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打針後死亡之醫療糾紛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屬因感冒症狀前往某診所就醫,經醫師診察後接受兩劑注射。返家後家屬即感不適,隨即再度前往該診所,經診斷情況危急需轉送大型醫院。在救護車抵達前,醫師為其施打強心針(腎上腺素),惟家屬於轉院途中不幸往生。

事後檢察官指示進行司法解剖以釐清死因。當事人詢問:解剖完成後應如何處理?後續應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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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醫師所施打之注射藥物是否適當?是否存在用藥疏失或過敏反應未事先評估之情形?
  • 家屬死亡與該診所之醫療行為(注射藥物)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醫師於發現病情惡化後之急救處置及轉診程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 家屬得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本案之核心在於司法解剖結果。解剖報告將釐清死因究係藥物過敏反應(如過敏性休克)、藥物劑量不當、原有疾病急性發作,或其他原因所致。若解剖結果顯示死因與診所施打之注射藥物有關,則醫師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蓋醫師於施打注射前應評估病患之藥物過敏史、身體狀況,並於注射後觀察有無不良反應,此為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就民事賠償部分,若認定死亡與醫療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家屬得依民法第192條請求殯葬費用及扶養費之損害賠償,另依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醫療法第82條之修正條文雖提高醫療過失之認定門檻,但若醫師之注射行為確實違反醫療常規(如未詢問藥物過敏史、未觀察注射後反應等),仍難謂已善盡注意義務。

需特別注意的是,由於檢察官已主動指示解剖,表示偵查程序已經啟動。家屬仍應主動提出刑事告訴以確保程序權利,且刑事告訴之提出有助於後續民事求償之證據蒐集(因檢察官偵查權限較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應待司法解剖報告出爐後確認死因,若認定與醫師之注射行為有因果關係,得提起刑事過失致死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1. 密切追蹤司法解剖報告結果,取得報告後儘速委請律師分析死因與醫療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2. 向該診所調閱完整病歷紀錄、處方箋、注射藥物紀錄及護理紀錄,保存一切與就醫相關之證據。
  3. 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向地檢署對該醫師提出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
  4. 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5. 可同時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醫療爭議調處,作為訴訟外之協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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