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本案涉及一起動物醫療糾紛。飼主因提供不正確之動物資訊,經醫師評估後建議施行結紮手術。手術完成後,飼主返回院所,於候診大廳當著約十名候診民眾面前辱罵醫師「沒醫德」,並揚言要找「特殊朋友」來處理,帶有威脅意味。經查,該手術過程並未對動物造成不必要之傷害。
醫師詢問:飼主之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能否透過法律途徑保護醫師及院所之名譽?飼主之恐嚇言語能否提出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醫療院所候診大廳當著多名民眾面前辱罵醫師「沒醫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揚言找人「處理」醫師之言語,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醫師得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醫療法第24條: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醫療業務。對於為暴力或脅迫行為者,醫療機構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排除。
四、涵攝分析
就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而言,「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醫療院所候診大廳約有十名候診民眾在場,符合「公然」之要件。飼主辱罵醫師「沒醫德」,係以抽象謾罵之方式貶損醫師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已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行為。
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飼主揚言要找「特殊朋友」來處理,此等言語依社會通念已具有以加害身體或自由之事恐嚇他人之意涵,且足使醫師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依刑法第305條,此行為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又依醫療法第24條,醫療機構對於為暴力或脅迫行為者,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排除,進一步保障醫療場所之安全。
在民事部分,醫師之名譽權因飼主之公然侮辱行為受到侵害,得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若院所之營業信譽亦因此受損,院所亦得另行主張商譽損害之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飼主在候診大廳當眾辱罵醫師「沒醫德」並出言恐嚇,已構成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醫師得提起刑事告訴,並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儘速蒐集證據:調取院所內之監視錄影畫面、請在場候診民眾或工作人員作為證人,並保存事發經過之書面紀錄。
- 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地檢署對該飼主提出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之刑事告訴。
- 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 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備案,並依醫療法第24條請求警方協助維護醫療場所秩序。
- 院所可於明顯處張貼告示,提醒就診民眾應維護醫療場所秩序,違者將依法追訴,以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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