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照護過失致住民受傷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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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屬居住於某護理之家,其溝通表達能力時好時壞。某日沐浴後,家屬發現該住民手部出現流血傷口,經送急診縫合處理。事發時房間內有兩名照護員在場,惟該房間並未設置監視設備。

護理之家將傷口歸因於「衣服縫線刮傷」,但家屬對此說法存疑。家屬要求於房間內自行安裝攝影機,遭院方以隱私權為由拒絕。此外,急診就醫時並未開立驗傷單。當事人詢問:事後補開驗傷單是否仍有效力?對護理之家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是否可行?院方以隱私權為由拒絕安裝攝影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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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護理之家照護員是否因未善盡照護義務而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 事後補開之驗傷診斷書於訴訟程序中之證據效力為何?
  • 家屬要求於住民房間安裝個人攝影機,護理之家得否以隱私權為由拒絕?
  • 護理之家作為機構法人,對照護員之過失行為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老人福利法第49條:對老人有疏忽照顧致其身心受損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四、涵攝分析

護理之家之照護員對住民負有業務上之照護義務,於沐浴等日常照護過程中應注意住民安全,避免其受傷。若照護員因疏忽致住民手部受傷需縫合,依刑法第284條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本案雖房間無監視設備,但事發時有兩名照護員在場,其等對傷害之發生原因應最為知悉,院方以「衣服縫線」為由卸責,實務上法院會綜合事證判斷其說法之合理性。

就驗傷單部分,雖未於急診時立即開立,但事後仍可向就診醫療機構申請補開驗傷診斷書。補開之驗傷單仍具證據能力,惟因非即時開立,法院在評估其證明力時可能略為折扣。建議儘速補開,並保存急診病歷及相關醫療紀錄。

關於攝影機安裝之爭議,護理之家以隱私權為由拒絕有其法律依據,因房間內可能涉及其他住民或照護員之隱私權。然而,若住民為單人房且經住民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家屬安裝之主張並非全然無據。建議可與主管機關協調,或改以書面要求院方加強照護紀錄之透明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能證明住民傷害係照護員疏失所致,家屬得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護理之家作為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1. 儘速至原急診醫療機構申請補開驗傷診斷書,並調閱完整急診病歷紀錄。
  2. 以書面方式向護理之家要求提供事發當日之照護紀錄、值班人員名單及事故報告。
  3. 拍照記錄住民之傷口狀況及復原過程,作為損害程度之證據。
  4. 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社會局檢舉護理之家照護疏失,促使行政調查。
  5. 於告訴期間內(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地檢署對照護員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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