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友人介紹至某牙科診所進行牙齒矯正治療,歷時約兩年,惟矯正結果未如預期。經溝通後,該治療者同意退還一半治療費用作為補償,但遲遲未履行退款承諾。
當事人其後發現該治療者並未取得合法牙醫師執照,屬無照執業行為。當事人已向當地衛生局反映,並詢問:是否應僅接受半數退費,還是得請求全額退費及額外賠償?衛生局能否協助追回費用?另有何其他救濟管道?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治療者未具牙醫師執照而執行牙齒矯正,是否構成醫師法所定之密醫行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 無照執業者與當事人間之醫療契約效力為何?當事人得否請求全額退費?
- 當事人因矯正失敗所受之身體損害及精神痛苦,得否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依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者,構成密醫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牙齒矯正屬牙醫師之醫療業務範疇,該治療者無照執業之行為已明確違法,當事人得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就民事部分,因該治療者不具合法執業資格,其與當事人間之醫療契約違反醫師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契約無效後,該治療者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即無法律上原因,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治療費用,而非僅半數。
此外,因矯正治療失敗導致當事人牙齒狀況惡化或需要額外治療,當事人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後續矯正費用、因就醫支出之交通費用,以及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衛生局雖可對該治療者進行行政裁罰,但民事賠償仍須透過法院訴訟或調解程序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治療者無照執業之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當事人均得請求返還;另就身體損害部分,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向地檢署對該治療者提出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之刑事告訴,並視情況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 保留所有繳費收據、治療前後之口腔照片或X光片、與該治療者之通訊紀錄(尤其是其承認退費之對話內容)。
- 向衛生局檢舉無照執業情事,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裁處。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全額退費(不當得利返還)、後續治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不應僅接受半數退費之提議。
- 另至合格牙醫師處進行口腔評估,取得目前牙齒狀況及後續治療方案之診斷證明,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