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接受醫美診所之臉部脂肪移植手術。術後數月,當事人發現眼窩周圍出現腫脹及硬塊。當事人回診求助時,院方人員聲稱並未於眼窩區域進行脂肪移植,否認該硬塊與手術有關,拒絕承擔責任。
此後,當事人先後至多家醫療機構就診檢查,分別獲得皮膚炎、良性腫瘤及脂肪結節等不同診斷。當事人進行電腦斷層掃描及核磁共振檢查,並將影像資料提供予原醫美診所,惟院方仍堅稱該問題與醫師手術技術無關,要求當事人自行取得鑑定報告並循法律途徑處理。當事人諮詢是否有勝訴可能及應如何進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施行臉部脂肪移植手術是否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手術過程是否存在疏失?
- 醫師於術前是否已充分告知當事人脂肪移植手術可能之風險及併發症(包括鈣化、硬塊等)?
- 當事人眼窩及臉頰出現之鈣化硬塊,與該脂肪移植手術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當事人得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後續治療費用等)?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臉部脂肪移植手術屬於醫療美容手術,依醫療法第63條,醫師應於術前充分告知手術風險,包括脂肪存活率不一、鈣化、硬塊形成、感染等可能之併發症,並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若醫師未就鈣化硬塊等風險進行充分說明,即構成告知義務之違反,當事人得主張其同意權受侵害。
就醫療過失之認定,須檢視醫師於手術過程中是否遵循一般醫療常規操作,包括脂肪注射之部位、劑量、層次是否適當。當事人術後於眼窩附近出現鈣化硬塊,且經多家醫療機構檢查確認,若能透過醫療鑑定證明該硬塊係因手術操作不當所致,即可認定醫師違反注意義務,依醫療法第82條及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關鍵在於因果關係之證明。由於當事人已進行電腦斷層及核磁共振等影像檢查,建議進一步申請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專業醫療機構之鑑定,以客觀判定鈣化硬塊與脂肪移植手術間之因果關係。院方否認手術範圍涵蓋眼窩區域,此部分亦可透過病歷紀錄及手術同意書加以釐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能證明臉部鈣化硬塊與脂肪移植手術間具有因果關係,且醫師於手術過程或術前告知有所疏失,當事人得依法向院方求償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 儘速向原醫美診所調閱完整病歷紀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及術前術後之影像資料,作為後續訴訟之基礎證據。
- 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或聲請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鑑定,以釐清手術與併發症間之因果關係。
- 保存所有就醫紀錄、影像檢查報告、醫療費用收據及與院方之溝通紀錄(含書面、簡訊、錄音等),以備訴訟舉證之用。
- 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及早採取法律行動。
- 建議委任專業醫療糾紛律師,評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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