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年約七十歲,因身體機能嚴重退化,入住某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已逾一年。護理之家通知家屬,照護人員在協助住民沐浴過程中,因操作疏失導致住民左手骨折。院方解釋骨折原因一半歸因於照護人員之疏忽,另一半歸因於住民本身嚴重骨質疏鬆之體質因素。家屬欲了解是否可就照護疏失向護理之家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護理之家照護人員在協助住民沐浴時是否已善盡照護注意義務?
- 住民本身骨質疏鬆之體質因素,是否構成與有過失或可減輕護理之家之賠償責任?
- 護理之家作為僱用人,就照護人員之過失應負何種連帶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四、涵攝分析
護理之家對於入住之住民負有專業照護之注意義務。住民因身體機能退化而入住,護理之家於接收住民時即應瞭解其健康狀況,包括骨質疏鬆等風險因素,並據此制定相應之照護計畫。照護人員在協助高齡且有骨質疏鬆之住民沐浴時,應採取更加謹慎之操作方式,包括適當之支撐、緩慢之動作及必要之輔助設備。若照護人員未依照護計畫或專業照護標準執行,導致住民骨折,即構成過失。
院方主張住民骨質疏鬆為骨折原因之一半,然此並非可完全免責之理由。護理之家既已知悉住民有骨質疏鬆之情形,其照護人員更應提高注意標準。住民本身之體質因素並非「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因為住民並非自行造成損害,而是被動接受照護服務。法院在判斷賠償金額時,或許會考量住民體質因素對損害擴大之影響,但不會因此完全免除護理之家之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護理之家作為僱用人,應就照護人員因執行職務所致之損害與該照護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家屬得請求之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因骨折增加之生活需要費用,以及住民所受之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護理之家照護人員之疏失導致住民骨折,即使住民有骨質疏鬆之體質因素,護理之家仍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家屬得依法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 取得骨折之診斷證明書及完整醫療紀錄,並保留所有後續治療之費用收據。
- 向護理之家索取事故報告書及當事照護人員之照護紀錄,釐清事故經過。
- 先以存證信函向護理之家提出損害賠償之書面請求,明列求償項目與金額。
- 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衛生局申訴或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如住民傷勢嚴重,亦可考慮對照護人員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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