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友任職於某月子中心,負責新生兒照護工作。某日照護過程中,一名新生兒出現身體不適症狀,經送醫後醫師診斷為脫水。嬰兒家屬要求月子中心賠償五十萬元,遭拒後對照護紀錄上記載姓名之八名工作人員(包括護理人員及照護員)提起刑事告訴。當事人之親友表示其在照護期間之觀察紀錄並未顯示嬰兒有脫水徵兆。當事人關心若告訴成立,相關人員是否會留下刑事案底,以及責任應由機構還是個人承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月子中心照護人員對新生兒之照護是否存在過失?脫水結果與照護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 刑事責任應由照護人員個人承擔,還是月子中心(機構)亦應負責?
- 「被告」或「被提告」是否即等於留下刑事案底?案底之認定標準為何?
- 民事賠償責任中,月子中心作為僱用人是否應與受僱人連帶負責?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7條: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四、涵攝分析
首先須釐清「案底」之概念。在我國法制下,所謂「前科紀錄」僅在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始會產生。被提起刑事告訴(被告)本身並不會留下任何紀錄;若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均不會產生前科紀錄。因此,僅被告訴並不等同於有「案底」。
就刑事責任而言,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之成立,須證明行為人有注意義務之違反,且該違反與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本案需審查照護人員是否依照專業照護常規定期觀察新生兒之進食量、排泄量、體重變化及生命徵象等,若紀錄顯示照護人員已善盡觀察義務,且嬰兒脫水之原因可能為其他因素(如先天體質、母乳攝取不足等),則難以認定照護人員有過失。須注意刑事責任僅能追究自然人,月子中心本身不會成為刑事被告。
就民事責任而言,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若照護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造成損害,月子中心作為僱用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民事賠償部分,家屬得同時向月子中心及相關照護人員請求連帶賠償。月子中心不得僅以「責任在個人」而推卸民事賠償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提起刑事告訴不等於有案底,案底僅在有罪判決確定後產生。民事責任部分,月子中心作為僱用人應與照護人員連帶負責。照護人員若已盡注意義務,則不構成過失。
- 完整保留照護期間之所有紀錄,包括餵食紀錄、排泄紀錄、體溫量測紀錄及觀察紀錄,作為已盡照護義務之證據。
- 收到傳票後應積極配合偵查程序,必要時委任律師陪同應訊,清楚陳述照護事實。
- 要求月子中心依勞動契約提供法律協助,釐清機構與個人之責任分擔。
- 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如能與家屬達成和解,告訴人得撤回告訴,案件即終結。
- 日後照護工作中應更加落實紀錄制度,確保每一班次之照護紀錄完整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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