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居家意外遭玻璃碎片刺傷左腳趾,傷口深度約三至五公分。經自行初步處理後前往診所就醫,由醫師進行傷口清創並縫合兩針。約兩週後回診拆線,傷口初步癒合。然而數週後,當事人發現傷口部位持續出血、腫脹且有壓痛感,再次就醫檢查後,經超音波影像發現傷口內疑似仍有異物殘留。當事人隨即轉診至醫院,經手術取出兩塊微小玻璃碎片。當事人質疑初診醫師在縫合前未進行充分的異物排除檢查,導致需承受二次手術之痛苦與額外醫療費用,欲了解是否可依法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初診醫師在處理玻璃割傷時,未安排影像學檢查(如X光)即逕行縫合,是否違反醫療常規中之清創義務?
- 傷口內異物殘留與醫師之診療行為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當事人因異物殘留所受之二次手術痛苦及額外醫療費用,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依醫療常規,醫師在處理因玻璃碎片造成之穿刺傷時,應考量玻璃碎片可能斷裂、殘留於傷口深處之風險。標準處置流程通常包括:進行充分的傷口探查、必要時安排影像學檢查(如X光檢查,可偵測大部分玻璃碎片)以確認無異物殘留,再行縫合。若初診醫師未依循此一常規程序,僅進行目視檢查後即縫合傷口,導致異物未被發現而殘留體內,則其診療行為可能被認定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就因果關係而言,當事人最終經手術取出之玻璃碎片,係因初次縫合時未充分清創所致,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事人因此承受二次手術之身體痛苦、額外醫療費用以及精神上之損害,均屬可請求賠償之範圍。
惟需注意,醫療過失之認定實務上仍須經醫療鑑定程序,由專業機構就該醫師之處置是否符合當時之醫療水準及臨床常規進行判斷。若鑑定結果認定該傷口深度或碎片大小於初診時確實難以發現,則醫師可能主張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初診醫師在處理玻璃碎片所致之穿刺傷時,若未依醫療常規進行充分之異物排除檢查即逕行縫合,導致異物殘留並造成當事人需二次手術,有構成醫療過失之可能,當事人得依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 儘速取得完整病歷資料,包括初診之診療紀錄、拆線紀錄、後續超音波檢查報告及手術紀錄,以釐清醫師之處置過程。
- 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及因就醫所致之工作損失證明,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
- 可先向各地方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嘗試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
- 如調解不成,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並聲請法院囑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鑑定。
- 注意刑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注意時效問題。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