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前往醫療院所就醫,向醫師表示希望取得改善腦部功能之藥物(俗稱「補腦藥」)。然而醫師開立之處方卻為癲癇治療藥物,與友人之主訴及需求完全不符。當事人代友人詢問此種處方錯誤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開立與病患主訴不符之藥物(癲癇藥取代補腦藥),是否構成處方過失?
- 病患服用錯誤藥物後是否受有損害?損害之範圍為何?
- 醫師是否可能有其臨床判斷之正當理由(如癲癇藥在某些情況下之適應症外使用)?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醫師法第12條之1: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醫師之處方行為係醫療業務之核心,開立處方時應依病患之主訴、診斷結果及病歷紀錄,選用適當之藥物。若病患主訴為希望改善腦部功能,而醫師開立之藥物為癲癇治療藥物,兩者在適應症上存在明顯差異。除非醫師有充分之臨床理由(例如某些癲癇藥物在特定情況下有適應症外之使用,如用於神經痛、情緒穩定等),否則此種處方與主訴不符之情形,初步可認定為處方過失。
然而在評斷是否構成過失前,需先釐清幾點:(1) 醫師是否經完整診察後基於專業判斷認為病患之症狀適合使用該藥物(部分抗癲癇藥物確有其他適應症);(2) 醫師是否已向病患充分說明用藥之理由、預期效果及可能之副作用(醫師法第12條之1之告知義務);(3) 是否為單純之開藥錯誤(如藥名相似而誤開)。若經釐清確屬開錯藥而非有臨床理由之處方選擇,則醫師之行為已違反醫療法第82條之注意義務。
關於損害之認定,癲癇藥物通常有嗜睡、頭暈、肝功能影響等副作用,病患若已服用該藥物而產生不良反應,即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即使尚未服用或未產生明顯副作用,病患支出之不必要藥費、因就醫所耗費之時間及精神上之不安,亦可能構成可請求賠償之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醫師確無合理之臨床理由而將補腦藥物開成癲癇藥物,屬於處方過失,病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視實際損害程度而定。
- 保留處方箋、藥袋(含藥名及用法說明)及就醫收據等證據,核對藥袋上之藥品名稱與主訴是否相符。
- 如已服用該藥物且出現不良反應,應立即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記錄副作用之具體症狀。
- 向該醫療院所或醫師詢問開立癲癇藥物之理由,確認是否有臨床上之正當依據。如醫師無法合理說明,即可認定為處方錯誤。
- 視損害程度,先嘗試與醫療院所協商賠償;如協商不成,可向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
- 若已造成身體傷害,可考慮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告訴(告訴乃論,六個月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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