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開咬問題接受牙醫師建議進行矯正治療。在植入矯正骨釘之過程中,當事人聽到異常聲響,隨後出現劇烈牙痛且無法正常進食。一週後醫師將骨釘移除,然而經過半年以上時間,當事人患側仍無法正常咀嚼,僅能使用單側進食。醫師否認骨釘觸及牙根,但無法解釋損傷原因。醫師提出若牙齒無法恢復,願免費進行根管治療及植牙,但當事人認為不應因醫師之過失而喪失健康牙齒。當事人欲了解醫師應負之法律責任、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以及醫師所稱「損壞一顆牙只需賠植牙」之說法是否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在植入矯正骨釘時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未盡術前評估及術中注意義務,導致鄰近牙齒受損?
- 患者因牙齒損傷所受之損害範圍為何?是否包含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 醫師主張以免費植牙作為賠償是否足以填補患者所受之全部損害?
- 醫師未充分告知骨釘植入可能損傷鄰近牙齒之風險,是否違反告知說明義務?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矯正骨釘之植入屬侵入性醫療處置,醫師於術前應詳細評估植入部位與鄰近牙根之相對位置,必要時應透過X光片或錐狀束電腦斷層(CBCT)確認安全植入路徑。若醫師未進行充分之術前影像評估,或於植入過程中未注意操作角度與深度,導致骨釘碰觸或損傷鄰近牙齒之牙根,即可能被認定違反醫療常規中之注意義務,構成醫療法第82條所稱之醫療過失。
就損害賠償範圍而言,醫師以「免費植牙」作為補償之提議,在法律上並不等同於對患者全部損害之賠償。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定,患者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包括:已支出及未來所需之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因無法正常進食及咀嚼所減少之生活品質、因就醫導致之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健康牙齒之喪失所造成之身體完整性侵害,其損害並非一顆人工植牙即可完全填補。
此外,醫師若未於術前充分告知骨釘植入可能損傷鄰近牙齒之風險,亦可能構成違反醫療法第81條告知說明義務之情形,患者得就此另行主張侵害其自主決定權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在植入矯正骨釘過程中損傷患者健康牙齒,若查明係因術前評估不足或操作不當所致,可能構成醫療過失。患者得請求之賠償不以植牙費用為限,尚包含全部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 立即至其他牙科醫療機構進行詳細檢查,取得客觀之診斷證明及影像資料,確認牙齒損傷之範圍與原因。
- 向原診所調閱完整病歷、矯正治療計畫書、同意書及相關影像紀錄,確認術前評估是否完備。
- 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憑證及工作請假證明,完整記錄所受損害。
- 考慮向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處申請,或委任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 注意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應儘速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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