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間至某牙科診所(以下稱A診所)製作三顆聯合牙橋,費用約一萬八千元。裝設約一年半後,牙橋脫落。當事人前往另一牙科診所(以下稱B診所)就診,B診所之醫師檢查後表示,A診所製作之牙橋尺寸過大,無法與原有牙根密合,僅靠大量黏著劑固定。隨著黏著劑逐漸脫落,牙橋與牙根間產生縫隙,導致食物殘渣堆積,造成牙根嚴重蛀蝕。
B診所評估後建議當事人需進行根管治療、牙冠增長術(約六千元)、釘柱(約二至三千元)及重新製作牙橋(每顆約一至二萬元,共三顆)等治療。當事人表示在A診所裝設時即感覺牙橋密合度不佳,需反覆調整。當事人詢問是否構成醫療過失及可否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A診所製作之牙橋尺寸過大、密合度不足,是否違反牙科醫療常規而構成醫療過失?
- 牙橋瑕疵與後續牙根蛀蝕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括重新治療之全部費用?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牙橋之製作在牙科醫療中屬常見之補綴治療,其核心要求為密合度(margin fit)必須符合標準,以防止食物殘渣及細菌滲入牙橋與牙根之間隙。B診所醫師之專業判斷指出A診所製作之牙橋尺寸過大而無法密合,此為A診所未善盡醫療法第82條所稱之必要注意義務之具體表現。密合度不足直接導致食物殘渣堆積、牙根蛀蝕,因果關係明確。
在法律請求權基礎方面,當事人至少可從兩個面向主張:一為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即A診所提供之牙橋製作服務存在瑕疵,未達通常應有之品質標準,當事人得請求A診所負擔重新治療之費用(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二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A診所之過失行為造成當事人牙根蛀蝕之身體健康損害,當事人得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值得注意的是,牙科糾紛中B診所醫師之書面評估意見具有重要之證據價值。建議當事人請B診所出具書面之診療意見,詳細記載牙橋瑕疵之具體情形及其與牙根蛀蝕間之關聯。如案件進入訴訟,法院亦可能囑託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牙橋尺寸過大、密合度不足屬牙科醫療瑕疵,A診所未善盡注意義務,當事人有充分之法律基礎請求賠償重新治療之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 請B診所出具書面診療意見,詳載A診所牙橋之瑕疵情形(尺寸過大、密合度不足、僅靠黏著劑固定等)及與牙根蛀蝕之因果關係。
- 向A診所申請完整之診療紀錄及牙橋製作相關資料,保留牙橋之實物(如仍持有)作為瑕疵之直接證據。
- 以存證信函向A診所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包括:原牙橋費用退還、重新治療之全部費用(根管治療、牙冠增長術、釘柱、新牙橋)及精神慰撫金。
- 如A診所拒絕賠償,可向當地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注意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知悉損害起二年內),及早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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