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依某中醫診所醫師之建議接受三伏貼療程。當事人嚴格遵照醫師指示之敷貼時間及照護方式使用藥貼。然而隔日即出現嚴重紅腫、水泡及滲液等症狀。當事人嘗試聯繫診所,但醫師無法接聽。當晚當事人前往醫院急診,經診斷為二度化學性灼傷,係由不明藥貼成分所引起。因灼傷面積大且傷勢嚴重,有感染風險,須住院治療約一週,另需約一週之居家休養。
當事人事後與診所進行調解,但醫師主張自身無過失,稱過去從未發生類似案例,並將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個人體質或其他因素,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詢問:(1) 本案是否構成醫療過失?(2) 如何取得基本賠償?(3) 如提起訴訟勝算如何?(4) 目前應採取何種行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三伏貼藥材配方之濃度或成分是否適當?是否超出安全範圍?
- 醫師於施作三伏貼前是否已充分告知可能之副作用及風險(知情同意)?
- 當事人已遵照醫囑使用,發生二度灼傷之結果是否可歸責於醫師或診所?
- 醫師以「個人體質」為由拒絕賠償,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並經其同意。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三伏貼係使用具有刺激性之中藥材製成之藥貼,敷貼於特定穴位。醫師在施作前應評估病患之皮膚狀況、過敏體質等個別差異,並就藥材之濃度、敷貼時間進行適當調整。同時依醫療法第63條之精神,醫師應充分告知病患三伏貼可能之副作用(包括皮膚紅腫、水泡等),使病患得以知情同意。本案中,當事人已嚴格遵照醫囑之敷貼時間及照護方式,仍發生二度化學性灼傷之嚴重後果,顯示藥材配方之濃度可能過高,或醫師未針對當事人之個別狀況進行適當調整。
醫師以「個人體質」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此抗辯在法律上並不充分。正因為不同病患可能有不同之皮膚敏感度,醫師更應在施作前充分評估並告知風險。若醫師未曾詢問當事人之過敏史或皮膚狀況,或未告知可能之嚴重副作用,即構成告知義務之違反。此外,即使確為體質因素,若同一批次藥材之配方確實濃度偏高,則不論體質如何均有灼傷風險,醫師仍應負責。
從舉證責任觀之,當事人已有急診病歷明確診斷為「化學性灼傷」,且係由「藥貼」所致,因果關係已相當明確。若醫師欲主張免責,依舉證責任分配,應由醫師證明其已善盡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而非由當事人證明醫師之疏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遵照醫囑使用三伏貼仍發生二度化學性灼傷,已初步建立醫療過失之推定。醫師以「個人體質」為由拒賠,在法律上難以成立。當事人在民事及刑事上均有求償基礎。
- 保留完整之急診病歷、住院紀錄、診斷證明書(載明「化學性灼傷」)、灼傷部位照片及所有醫療費用收據。
- 向中醫診所以存證信函提出正式之損害賠償請求,列明住院費用、後續治療費用、休養期間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 向當地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由公正第三方協助雙方進行調解。
- 如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視傷害程度考慮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六個月告訴期間)。
- 委託專業律師評估案件,必要時聲請醫療鑑定以釐清藥材配方是否符合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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