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四肢循環不良前往某復健中心接受復健治療。在進行腿部電療過程中,當事人向醫師要求調高溫度。當日上午治療結束後,下午即發現治療部位出現類似燙傷之水泡,且伴有劇烈疼痛。
當事人聯繫復健中心反映此情形,然該中心主管僅提供燙傷藥膏處理,未積極進行後續處置或轉介。當事人質疑復健中心是否存在醫療過失,以及此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復健電療造成燙傷是否構成醫療過失?醫事人員之溫度控制義務為何?
- 病患主動要求調高溫度,是否免除醫事人員之注意義務?
- 復健中心事後僅提供藥膏之處理方式是否適當?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復健治療中之電療或熱療,其溫度、時間及強度之控制係醫事人員之專業職責。即使病患主動要求調高溫度,醫事人員基於其專業知識,應能判斷該溫度是否超出安全範圍,並有義務拒絕不當之要求或充分告知調高溫度可能造成之風險(如燙傷)。若醫事人員未盡此告知及拒絕義務而逕行調高溫度致病患燙傷,仍構成醫療法第82條所稱之違反必要注意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病患要求調高溫度之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構成「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法院得因此減輕賠償金額,但不至於完全免除醫事人員之責任。蓋醫事人員係具有專業知識之人,相較於一般病患更能判斷治療參數之安全範圍,其注意義務不因病患之不當要求而免除。
關於復健中心事後之處理,燙傷傷口之處置應視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轉介至燒燙傷專科或皮膚科進一步治療。僅提供藥膏而未評估傷勢嚴重程度、未建議就醫或未主動安排後續追蹤,可能構成事後處置不當之額外疏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復健電療造成燙傷,即使病患有要求調高溫度,醫事人員仍未盡專業注意義務,構成醫療過失。當事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可能因與有過失而被減輕賠償金額。
- 立即前往皮膚科或燒燙傷專科就醫,取得正式之診斷證明書,記錄燙傷之程度及範圍。
- 拍攝傷口照片留存證據,並保留復健中心之就診紀錄、收據及與中心人員之通訊紀錄。
- 向復健中心以書面(存證信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包括醫療費用、休養期間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 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或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視傷害程度決定是否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告訴乃論,六個月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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