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就醫後幼童死亡之醫療過失疑義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單親家長,其十二歲之女兒於某日前往醫院急診就醫。院方經診治後表示病情無大礙,在施打點滴後即可出院。然而出院時女兒已出現行走困難之症狀。隔日下午,女兒即陷入昏迷無法喚醒,經送醫搶救後不幸過世。

事發後已近三個月,家屬仍未收到法醫解剖鑑定報告。家屬懷疑院方在急診時之診斷存在疏失,未能正確判斷病情嚴重程度而貿然讓患者出院,致使病情惡化而不幸死亡。家屬詢問在法醫報告尚未出爐之情況下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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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急診醫師之診斷及出院決定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是否構成醫療過失?
  • 出院時患者已出現行走困難之症狀,院方是否應進一步檢查而非逕行讓患者出院?
  • 醫師之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法醫解剖報告之等待期間,家屬得採取哪些法律行動?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本案中,十二歲幼童至急診就醫,院方判斷無大礙而讓其出院,但出院時已出現行走困難之異常症狀,隔日即昏迷死亡。此一病程發展之急速性,顯示患者在急診時之病情可能遠較院方判斷者為嚴重。急診醫師在患者出現異常症狀(行走困難)時,依醫療常規應進一步安排相關檢查(如影像學檢查、血液檢查等),而非逕行讓患者出院。若急診醫師未盡此注意義務,即可能構成醫療法第82條所稱之違反必要注意義務。

法醫解剖鑑定報告在本案中至為關鍵,其可釐清死因,進而判斷急診醫師之診療行為與死亡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法醫鑑定通常需時二至六個月不等,家屬可向承辦之地方檢察署查詢進度。惟等待鑑定報告期間,並不妨礙家屬先行採取其他法律行動。

在刑事方面,家屬得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告訴,檢察官會將法醫報告納入偵查證據。在民事方面,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4條,家屬得向院方及相關醫師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喪葬費用、扶養費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民事訴訟之消滅時效為知悉損害起二年,家屬應注意時效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幼童急診後出現異常症狀仍被允許出院,隔日即死亡,院方有醫療過失之高度嫌疑。家屬無須等待法醫報告出爐即可開始法律行動。

  1. 儘速向醫院申請完整之急診病歷、護理紀錄、檢查報告及出院摘要,保全所有醫療文件。
  2. 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檢察官偵查時會依職權調取法醫報告及相關病歷。
  3. 主動向承辦檢察署查詢法醫解剖鑑定報告之進度,必要時以書狀催請加速。
  4. 委託專業醫療糾紛律師協助,評估民事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金額,注意二年消滅時效之起算。
  5. 可同時向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或聲請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鑑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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