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往某中醫診所接受針灸治療後,當晚即出現呼吸困難等症狀,於半夜前往急診就醫。經X光檢查後,醫師確診為氣血胸(氣胸),須進行胸腔引流處置。急診醫師之診斷明確記載該氣血胸係「針灸所致」。當事人已保留相關收據及影像資料作為證據。
當事人每月薪資約數萬元,惟係以現金支付、無銀行轉帳紀錄。已支出醫療費用約三萬五千元(有收據為憑),醫囑建議休養一至二個月。當事人表示該中醫診所(健保特約)於事故發生後態度消極,未積極處理善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針灸治療導致氣血胸是否構成醫療過失?醫師之注意義務範圍為何?
- 當事人以現金領薪且無轉帳紀錄,薪資損失如何舉證及計算?
- 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金額在類似案件中之行情為何?
- 如民事調解不成,當事人得主張之刑事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針灸治療中,醫師對於下針位置、深度及角度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尤其在胸背部穴位施針時,應避免刺入過深而傷及肺臟。本案中,急診醫師已於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記載氣血胸係針灸所致,此項醫療紀錄在訴訟中具有極高之證據價值,足以初步建立因果關係之推定。依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應善盡必要之注意義務,針灸導致氣胸通常意味著施術醫師在進針深度或部位之判斷上存在疏失,已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
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193條,當事人得請求已支出之醫療費用、因休養而減少之勞動收入,以及未來可能持續之治療費用。就薪資損失之舉證,雖無銀行轉帳紀錄,但可透過扣繳憑單、薪資袋、同事證詞、勞保投保紀錄或國稅局所得資料等方式加以證明。法院實務上對於無法提出完整薪資證明者,亦得參酌基本工資或同業標準酌定之。
精神慰撫金部分,依民法第195條,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住院天數、後遺症風險、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金額。類似氣胸案件實務上慰撫金約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刑事方面,當事人得對施術醫師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此亦可作為民事求償協商之籌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針灸導致氣血胸,急診已明確診斷因果關係,當事人在民事及刑事上均有充分之請求基礎。建議積極蒐集證據並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 儘速向該中醫診所及施術醫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包括醫療費用、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 向地方檢察署對施術醫師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刑法第284條),此為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 薪資損失部分,蒐集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資料、同事證詞或國稅局所得清單等替代性證據以證明收入水準。
- 完整保留所有醫療收據、急診病歷、X光影像、診斷證明書及與診所之溝通紀錄(如通話錄音、LINE對話截圖等)。
- 可先透過各地衛生局之醫療爭議調處機制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再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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