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維持器調太緊致牙齒移位需重新矯正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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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完成牙齒矯正療程後,依醫師指示每年回診進行維持器之調整,以維持矯正後之牙齒排列。佩戴維持器約兩年後,當事人發現牙齒再度出現排列不整之情形。經回診檢查,矯正醫師表示牙齒移位之原因係先前維持器調整過緊,對牙齒施加了不當之力量所致。醫師提出進行第二次矯正治療之方案,但所報之費用甚高。當事人認為牙齒移位係因醫師維持器調整不當所致,醫師應負全部責任並承擔重新矯正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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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醫師維持器調整過緊導致牙齒移位,是否構成醫療疏失(違反注意義務)?
  • 醫師自行承認維持器調整過緊為移位原因,此口頭陳述在法律上之效力為何?
  • 重新矯正之費用應由醫師全額負擔,或病患亦須分擔部分責任?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矯正維持器之調整屬矯正療程之延續性醫療行為,醫師在調整維持器時應注意施加之力量是否適當,避免對已矯正之牙齒造成不當位移。本案中,醫師自行承認維持器調整過緊為牙齒移位之原因,此陳述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這構成對過失事實之「自認」,有助於病患之舉證;另一方面,也確認了維持器調整不當與牙齒移位間之因果關係。醫師在維持器調整過程中未能適當控制力量,已違反醫療法第82條所要求之注意義務,構成醫療疏失。

就損害賠償範圍而言:依民法第213條,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本案中,「回復原狀」即為將牙齒恢復至矯正完成時之正常排列狀態,而重新矯正治療正是達成此目的之必要措施。因此,重新矯正之費用應由造成損害之醫師負擔。此外,病患因牙齒移位及需重新接受矯正治療所受之精神痛苦,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關於病患是否須分擔責任:若病患確實遵照醫囑定期回診,且維持器之佩戴方式均符合醫師指示,則牙齒移位純係醫師調整不當所致,病患無需分擔責任,醫師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惟若病患有未遵醫囑佩戴維持器或未按時回診等情形,則可能構成「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法院得減輕醫師之賠償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維持器調整不當導致牙齒移位,且醫師自行承認係其過失,病患得要求醫師負擔重新矯正之全部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1. 最重要的是保全醫師承認維持器調整過緊為牙齒移位原因之證據。若係口頭陳述,應盡快以書面方式確認(如發存證信函請醫師確認其說法),或於下次回診時錄音錄影(需注意錄音之合法性)。
  2. 調閱完整之矯正治療病歷,包括歷次維持器調整之紀錄、回診紀錄、治療計畫等,以證明病患已遵照醫囑定期回診。
  3. 取得其他矯正專科醫師之第二意見,確認維持器調整過緊確實可能導致牙齒移位,並評估重新矯正之合理費用。
  4. 以存證信函向醫師或診所正式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負擔重新矯正之全部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信函中應載明醫師自認過失之事實。
  5. 若協商不成,可向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中,醫師之自認將大幅減輕病患之舉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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