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醫療院所發生醫療糾紛,擬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閱讀相關法律文章後,了解到醫療過失案件可選擇以「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作為請求權基礎,且文章指出以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在舉證上可能對原告較為有利。當事人已簽署手術同意書等契約文件,希望同時對醫療院所及執刀醫師提起訴訟。當事人詢問:(一)以哪一種法律依據提告較為有利;(二)可否同時以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向醫院和醫師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療糾紛中,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兩種請求權基礎各有何優劣?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病患可否在同一訴訟中同時主張兩種請求權?(請求權競合問題)
- 對醫院與醫師個人之法律關係有何不同?各自應以何種請求權基礎主張?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82條: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在醫療糾紛中,病患與醫療院所間通常存在醫療契約關係。醫師未善盡注意義務導致病患受損害,同時構成契約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與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此即「請求權競合」。我國實務採「請求權自由競合說」,允許原告在同一訴訟中同時主張兩種請求權基礎,法院可擇其一有理由者為判決。
兩種請求權基礎之主要差異在於:(一)舉證責任方面,債務不履行之請求,依民法第277條但書之法理,債務人(醫院)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理論上對原告較有利;惟醫療法第82條修正後,明定醫事人員須有「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始負賠償責任,在實際舉證上,不論以何種請求權基礎,原告通常仍須提出醫師有過失之初步證據。(二)時效方面,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為二年(知悉時起算),契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時效較長。(三)精神慰撫金方面,侵權行為可直接請求(民法第195條),債務不履行則須類推適用。
對醫院及醫師之訴訟策略:對醫院可同時主張債務不履行(醫療契約當事人)及僱用人侵權行為連帶責任(民法第188條)。對醫師個人,因病患與醫師間通常無直接契約關係(契約係與醫院成立),故主要以侵權行為為請求權基礎。實務上建議同時將醫院及醫師列為共同被告,並同時主張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以最大化勝訴機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療糾紛訴訟中,原告得同時主張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亦得同時對醫院及醫師提告。兩種請求權各有優劣,建議併行主張。
- 在起訴狀中同時主張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及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作為請求權基礎,由法院擇一有理由者判決。
- 對醫院主張:契約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對醫師個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 無論採何種請求權基礎,均應蒐集充分之醫療過失證據,包括完整病歷、醫療鑑定報告、專家意見等。
- 注意消滅時效問題:侵權行為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契約請求權為十五年。應在最短之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
- 委任專業醫療律師,由律師依具體案情設計最有利之訴訟策略,包括請求權基礎之選擇、被告之範圍、賠償金額之計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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