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牙齦某處按壓會疼痛,至住家附近某牙科診所就診。醫師檢查後診斷為咬合不正所致之疼痛,並建議當事人至大型醫院評估矯正牙套。當事人遂至兩家大型醫院進行牙套評估,但最終未進行矯正。約一年餘後,當事人牙齦長出膿包,再度至同一診所就診。醫師起初仍欲以咬合不正解釋,經當事人反映膿包症狀後,始安排X光檢查,方發現係因蛀牙侵蝕至牙齦深處,需進行根管治療及牙根尖手術。治療完成兩個月後仍未好轉,醫師改建議植牙。當事人遂轉至大型醫院繼續治療,至今牙齦仍有腫脹。當事人質疑原診所醫師是否有誤診之疏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牙醫在病患主訴牙齦疼痛時未安排X光檢查即診斷為咬合不正,是否違反牙科診療常規?
- 因誤診導致蛀牙延誤治療、病情惡化至需植牙,該延誤與最終損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當事人如何舉證證明醫師之誤診構成醫療疏失?需準備哪些資料?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依牙科診療常規,當病患主訴牙齦特定部位有壓痛時,除臨床觸診外,通常應安排X光攝影等影像學檢查,以排除蛀牙、根尖病變、牙周病等可能之病因。本案中,醫師在第一次就診時僅以臨床檢查即診斷為咬合不正,未安排X光檢查以確認或排除蛀牙之可能,此診斷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本案之核心爭點。若經醫療鑑定認為,在此等病患主訴下未安排影像學檢查即屬不符合醫療常規之做法,則醫師之診斷行為即有過失。
因果關係方面:若醫師在第一次就診時即正確診斷為蛀牙並及時治療,蛀牙極可能不會惡化至侵蝕牙齦深處之程度,當事人亦無需接受根管治療、牙根尖手術乃至植牙。因誤診而延誤治療約一年餘,導致病情由原本可能僅需簡單補牙即可處理之狀況,惡化至需植牙之嚴重程度,此間之因果關係在醫學上應可成立。
損害範圍包括:因延誤治療所增加之醫療費用(根管治療、牙根尖手術、植牙費用,扣除原本及時治療所需費用)、至大型醫院評估牙套之不必要支出、就醫之交通費用、因治療所需之請假工作損失、以及因長期牙齦疼痛及反覆治療所受之精神痛苦(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未安排必要之影像學檢查即做出診斷,且延誤一年餘導致病情嚴重惡化,有構成醫療疏失之可能。建議蒐集完整證據後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 向原診所及後續就診之所有醫療院所調閱完整病歷紀錄(含X光片、治療紀錄、手術紀錄等),此為後續法律程序之基礎文件。
- 至第三方牙科專科醫師處取得專業意見,評估原診所醫師之診斷及治療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此第二意見對案件方向判斷至關重要。
- 整理所有因此事件支出之費用單據:所有醫療院所之掛號費、治療費用、X光費用、交通費用等。
- 諮詢專業醫療律師,由律師評估病歷資料及專家意見後,判斷提起醫療訴訟之可行性及勝訴機率。
- 注意訴訟時效:民事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消滅。應在時效內及時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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