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確診某傳染疾病後,至中醫診所就診。醫師開立自行調配之中藥方劑。當事人服藥後於假日即出現輕微過敏反應,遂以訊息向醫師反映,惟醫師回覆稱無需擔心、繼續服用即可。至次日,當事人過敏反應嚴重加劇,緊急就醫後經急診醫師確認係中藥所引起之過敏反應。事後當事人嘗試聯繫該中醫師,但醫師未予回應。當事人認為其已事先提出過敏警告,醫師卻仍指示繼續服藥導致傷害加重,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於病患反映過敏症狀後,未建議停藥或進一步檢查,而指示繼續服藥,是否違反醫療上之注意義務?
- 醫師指示繼續服藥與病患過敏症狀加重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當事人得依何種法律規定追究醫師之刑事及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依醫療法第82條,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應善盡注意義務。當病患主動反映服藥後出現過敏反應時,依醫療常規,醫師應進行評估,必要時建議停藥、更換藥物或安排回診檢查,而非逕行告知繼續服用。本案中醫師在接獲病患過敏通知後,未進行任何進一步之專業評估或處置,僅以訊息方式指示繼續服藥,此等回應明顯未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已構成過失。
關於因果關係,若病患初次反映時即為輕微過敏反應,醫師於此時若建議停藥或回診,過敏症狀即不至於惡化至需急診救治之程度。醫師指示繼續服藥之行為,與過敏症狀之加重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急診病歷中若記載過敏係中藥所致,更能強化此因果關係之認定。
刑事上,醫師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民事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急診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等。此外,醫師事後拒不回應之態度,雖不另構成獨立之法律責任,但在訴訟中可能被法院作為態度評價之參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於病患反映過敏症狀後仍指示繼續服藥,已違反醫療上之注意義務,構成過失。當事人得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責任。
- 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與醫師之通訊紀錄(截圖保存)、中藥方劑之包裝或處方箋、急診就醫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過敏症狀之照片紀錄等。
- 至皮膚科或過敏免疫科進行詳細之過敏原檢測,取得書面報告以確認過敏反應與中藥之關聯性。
- 向衛生局提出申訴,檢舉該中醫師未善盡注意義務之行為,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 評估損害程度後,可考慮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六個月告訴期間),同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之整體訴訟策略,包括是否先進行調解或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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