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與獨立民訴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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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醫療過失事件,於前一年提出刑事告訴,惟至今未獲實質進展,僅經歷一至兩次非正式之詢問程序(由書記官進行)。當事人原希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經書記官告知,若刑事案件經起訴,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提出民事求償。當事人詢問:為何案件遲遲無進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何相關規定?若另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是否須在二年時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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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醫療過失刑事案件偵查進度緩慢之可能原因為何?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各有何優缺點?
  • 醫療過失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四、涵攝分析

醫療過失刑事案件之偵查時程通常較一般案件為長,主要原因在於醫療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性,檢察官往往需要將案件送交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而鑑定程序本身即需相當時間。此外,醫療案件之事實認定複雜,偵查機關需要詳細審閱病歷資料並聽取雙方意見。當事人所經歷之非正式詢問程序,可能為偵查中之初步調查階段。

關於民事求償途徑之選擇,當事人有兩種方案:(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須待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始得提起,其優點為免繳裁判費,但前提是刑事案件須獲起訴;(二)獨立民事訴訟:不以刑事案件起訴為前提,當事人得隨時向法院提起,但須繳納裁判費。

就消滅時效而言,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若當事人已知悉損害及醫師身分超過一年,應特別留意時效問題。提起刑事告訴本身並不中斷民事時效,但提起民事訴訟(含附帶民事訴訟)可中斷時效。因此,若時效即將屆滿而刑事案件尚未起訴,建議先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以保全請求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為獨立程序,當事人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結果即可提起民事訴訟。但應密切注意二年消滅時效,避免權利因時效消滅而喪失。

  1. 計算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是否即將屆滿(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二年),若時效將近,應立即提起民事訴訟。
  2. 主動向地檢署查詢刑事案件之偵辦進度,瞭解是否已送醫事鑑定及預計完成時程。
  3. 若刑事案件有望在短期內起訴,可等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
  4. 若刑事案件進度不明或時效壓力緊迫,建議先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並保全權利。
  5. 委任熟悉醫療糾紛之律師協助評估案件,擬定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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