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醫美診所受推銷影響,購買約新臺幣120,000元之療程課程,繳費方式為分期付款,但分期總額實際約為170,000元(含利息及手續費)。當事人已使用三至四次療程並已繳納約60,000餘元,因費用過高且無力繼續繳款,希望終止契約並退費。診所告知若中途終止屬於違約,需繳納原價130,000元。此外,當事人簽約時合約書僅有一份且由診所收執,當事人要求拍攝合約內容,診所僅提供部分頁面,未提供完整之金額及契約內容。診所持續催繳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分期付款總額(約170,000元)與原告知之課程費用(約120,000元)差距甚大,是否構成資訊揭露不實?
- 違約金130,000元(幾乎等於原價)是否顯然過高?法院得否酌減?
- 診所未提供合約書副本予消費者,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 消費者得否主張終止契約並僅就已使用之療程付費?
三、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四、涵攝分析
本件存在多項對消費者不利之情形。首先,課程費用原告知為120,000元,分期付款總額卻高達170,000元,差額50,000元之利息及手續費若未於簽約前充分揭露,可能構成消費資訊不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平等互惠原則。其次,診所將合約書收走且僅有一份,不提供副本予消費者,此舉嚴重侵害消費者之知的權利,亦違反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範。
就違約金而言,診所要求當事人於已使用三至四次療程後終止契約,卻須繳納130,000元(幾乎等於全額原價),此一違約金明顯過高且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一般而言,合理之計算方式應為:已使用療程之費用按比例計算,加上合理之違約損害賠償,而非要求消費者支付全額或近乎全額之費用。
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若定型化契約中之違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本身即屬無效。診所以催繳方式施壓,且拒絕提供完整合約內容,更增添其契約條款不公平之疑慮。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所要求之違約金明顯過高,合約書未提供副本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當事人有權終止契約,僅需就已使用之療程按比例付費,並得主張違約金酌減。
-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診所要求提供完整合約書副本,並正式通知終止契約之意思。
- 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申請調解。消保官可協助釐清契約條款之合理性。
- 同時向分期付款公司說明爭議情形,並以書面主張在爭議解決前暫停繳款或請求協助處理。
- 蒐集所有與診所之溝通紀錄、繳費紀錄、推銷過程之相關證據,以備後續訴訟使用。
- 如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違約金約定無效或聲請法院酌減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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