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梗塞急診處置延遲致死,是否構成醫療過失?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因出現疑似心肌梗塞之前兆症狀(無故嚴重喘息),先至某診所就診,診所醫師確認為心肌梗塞前兆後立即叫救護車將其轉送至某醫院急診。然而,醫院急診人員僅安排隔日進行手術,未即時採取緊急介入治療。患者在院內等候約2小時後突然發作,搶救不及而過世。家屬質疑醫院急診已知有心肌梗塞前兆卻未立即手術之處置方式,是否構成嚴重之醫療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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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急診已確認心肌梗塞前兆卻安排隔日手術,此一處置延遲是否違反醫療常規?
  • 處置延遲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家屬得否對醫院及急診醫師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過失致死之責任?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60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依國際及國內心臟科醫療常規,急性心肌梗塞(尤其是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STEMI)之標準處置原則為「門到球囊時間」(door-to-balloon time)應在90至120分鐘內完成心導管介入治療。若急診已確認患者有心肌梗塞之前兆或明確徵象,卻僅安排隔日手術而未即時啟動緊急心導管程序,此一處置方式明顯與醫療常規不符,有違反醫療法第60條「不得無故拖延」及第82條「善盡必要注意義務」之規定。

關於因果關係之認定,患者於急診等候約2小時即發作死亡之事實,時間序列上支持處置延遲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聯。然而,心肌梗塞本身亦可能因病況急遽惡化而導致不治,即便即時手術亦未必能救回。因此,因果關係之認定仍需仰賴醫事鑑定,由專業機構判斷若即時介入治療,患者存活之機率為何。

若經鑑定認為處置延遲確與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家屬得對急診醫師及醫院同時主張刑事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包括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急診已確認心肌梗塞前兆卻安排隔日手術,此處置方式與醫療常規不符,有構成醫療過失之可能。但具體責任之認定需經醫事鑑定確認因果關係。

  1. 儘速向醫院申請完整病歷資料(含急診紀錄、醫囑紀錄、護理紀錄、檢驗報告等),保全所有醫療文書證據。
  2. 向地檢署對急診醫師提出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刑法第276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建議主動提告以促使偵查進行)。
  3. 同時向當地衛生局申請醫療糾紛調處,作為司法程序前之協調機制。
  4. 委任專業醫療糾紛律師協助處理,評估是否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5. 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鑑定,以客觀認定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及因果關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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