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意外潑灑熱水致同事燙傷,是故意還是過失?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工作場所中需將處理食材後之熱水倒掉,此為日常工作流程之一部分,同事亦熟知該作業程序。當事人於倒熱水前發現同事似有往前移動之跡象,遂先行停頓觀察同事之動向。在確認同事暫無動作後,當事人將熱水往前潑出,然此時同事恰巧向前移動而遭熱水潑及。同事遭燙傷後,先行向主管投訴當事人刻意潑灑熱水,且被燙傷後仍繼續工作至下班。當事人現遭對方提告蓄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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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之行為究竟構成故意傷害(刑法第277條)還是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
  • 當事人已先行停頓觀察同事動向後始倒熱水,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 被害人遭燙傷後仍繼續工作至下班之事實,對傷害程度之認定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四、涵攝分析

故意傷害與過失傷害之區別在於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刑法第13條所定之「故意」,係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他人傷害,且有意使之發生或容任其發生。本件當事人係於執行日常工作流程(倒熱水)時發生事故,且事前已先停頓觀察同事是否有移動之跡象,在判斷同事暫無動作後始倒出熱水,此一行為模式顯示當事人並無傷害同事之意圖。

然而,從過失之角度分析,當事人在同事近在身旁之情況下潑灑熱水,雖有停頓觀察,但未能確保同事確已遠離危險區域即逕行潑灑,可能被認為未盡充分之注意義務。依刑法第14條,行為人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當事人所面臨之風險,較可能被認定為過失傷害而非故意傷害。

另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遭燙傷後仍能繼續工作至下班,此一事實可作為傷害程度較輕之佐證,有利於當事人在量刑或民事賠償金額上之主張。此外,被害人第一時間非先行就醫而是向主管投訴,亦可作為傷害程度有限之間接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事實觀之,當事人之行為較可能構成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而非故意傷害(刑法第277條),因其並無傷害同事之主觀故意。

  1. 保留工作場所之環境照片、工作流程說明文件,以及同事知悉該工作流程之相關證據。
  2. 蒐集事發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若有),以佐證當事人確有停頓觀察之動作。
  3. 尋求在場之其他同事作為證人,證明當事人係於正常工作流程中發生意外。
  4. 考慮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協商,以降低刑事訴追之風險。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和解成立且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
  5.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在偵查階段即清楚向檢察官說明事實經過,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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