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前一年九月至某醫美診所接受下顎削骨手術,術後消腫後發現左側下顎骨出現明顯凹陷。執刀醫師建議以脂肪注射方式修補,但當事人因擔心脂肪纖維化之風險而選擇骨水泥填補方案。二月間完成骨水泥修補手術,惟術後一週拆線時當事人仍感覺無改善。五月回診時,醫師未使用任何診斷儀器評估即持續建議脂肪注射。當事人遂自費進行電腦斷層掃描(CT),並攜至另一醫療機構諮詢,該院醫師表示CT影像上無法確認骨水泥之存在。經多次聯繫原診所未獲實質回應後,另一醫學中心之整形外科醫師亦確認CT影像上未見骨水泥痕跡。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削骨手術後造成之臉部凹陷,是否構成醫療過失?
- 二次骨水泥修補手術後CT掃描未見蹤跡,是否證明手術未確實施行或施作有重大瑕疵?
- 當事人對醫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時效如何計算?
- 當事人應採取何種法律行動(先發律師函或直接提告)?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四、涵攝分析
本件涉及兩階段之醫療行為:第一次削骨手術及第二次骨水泥修補手術。就第一次手術而言,削骨後出現凹陷若屬手術常見風險且已於術前告知,醫師未必構成過失;但若凹陷程度超出合理範圍或醫師施術有違醫療常規,則可能構成醫療過失。就第二次手術而言,若CT掃描確實未見骨水泥蹤跡,此一客觀事實有力地支持手術可能未確實施行或施作方式有重大瑕疵之主張,涉嫌構成醫療過失甚至詐欺。
關於刑事告訴時效,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本件告訴時效之起算時點,應以當事人「知悉」損害及犯人之時起算,而非手術日期。若當事人係於至其他醫療機構就診後始確認CT影像上無骨水泥蹤跡,則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該知悉日起算。
至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應注意此一時效限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二次手術後CT影像未見骨水泥蹤跡之事實,強烈支持醫療過失之主張。當事人得同時循民事與刑事途徑求償,但應注意刑事告訴之六個月時效。
- 立即保全所有CT影像、病歷紀錄、診所溝通紀錄等證據,並取得第三方醫師之書面專業意見。
- 儘速向地檢署對原執刀醫師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避免逾越六個月告訴期間。
- 同時或先行發送律師函予原診所,正式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並為後續訴訟預作準備。
- 考慮向當地衛生局提出醫療糾紛調處申請,透過行政機關介入協調。
- 評估是否需聲請醫事鑑定,以客觀認定骨水泥手術是否確實施行及醫療過失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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